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通话详单和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2、根据《民诉法》第63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据此,通话详单和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因此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3、说明一点,通话详单与通话记录是一组证据,相互配合,相互印证,如果通话详单能与通话录音配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通常来说QQ聊天文字式的纪录是不能做为证据的,原因是QQ文字聊天纪录很难去证明确实是他本人亲自在打字,除非你能证明是他本人,要不然上法庭时,他可推卸说是别人侵犯上了他的QQ在聊天。要是语音式的肯定可以。证据最好的是录像证据或拍照证据或语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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