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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付中介费有聊天记录(客户不付中介费有聊天记录怎么处理)

hacker2年前 (2022-10-11)破解接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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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人员,收取帮很贷款费用,说一定能帮我贷到款,有通活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为准,贷款没下来?

如果说贷款下来了,这个费用可以理解为中介费,或者说服务费。但是也得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得到过你的同意。但是如果说贷款没做下来,钱还不退,那我这几年的贷款从业者都看不下去了。直接去他公司里找他,问他还不还钱,如果不还钱,直接报警,告他诈骗就行了。

不给中介费怎么办?

房子没有成交中介不退中介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需要注意如果中介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非中介原因最终交易失败,中介有权收取中介费,费用是无法退回的。中介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中介原因最终无法完成交易,中介无权收取中介费。

房产中介费不付如何起诉?

房产中介费不付,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在对方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分析

房产中介费不付,需要去往对方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起诉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都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选择管辖法院时用到的一个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上海中介卖千万豪宅收31万中介费,房东仅想支付一半,案件后续发展如何?

上海中介卖千万豪宅收31万中介费,房东仅想支付一半,为了追讨剩余中介费用,卖房中介人员,将原房主告上法庭,经过法庭审理,帮助中介人员讨回公道,让事件顺利落下帷幕。

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有中介公司参与,买卖双方都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用。事件中的上海豪宅原住户,在委托中介卖房后,却想要将合同中约定1%中介费用砍半。这样一个行为,引发了中介人员不满,进而将其告上了法庭。

豪宅买卖交易,房主不愿支付中介费,被告上法庭

整件事情中,豪宅原主人,与房产中介公司,约定中介费用,为房产费用1%。按照房产成交价格来看,此次交易中介费用为31万元。在房产交易成功后,豪宅主人便改变了想法,只支付了10万元中介费用,便没有了下文。

中介工作人员,一直在追讨中介费用,多次追讨未果情况下,选择将豪宅原房主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调解,原房主又多支付了5万元,作为中介费用。

法官公平公正判决,圆满解决事情

中介人员将原房主告上法庭,主张豪宅原房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16万元中介费用。而原豪宅房主,却觉得中介费用太高,最终成交价格也不理想,不愿意支付剩余中介费用。

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对双方聊天记录梳理,发现双方在合同基础上,又达成了新的约定。新约定为豪宅原房主,在支付5万元给中介人员,就结束此次交易。

对于这样一个提议,中介人员没有反对,而是给对方发送了银行卡号,催促对方尽快转款。就是这样一个聊天记录,使得合同有了变更,出现了对原豪宅房主有利局面。

最终案件解决,豪宅原房主,因为逾期未支付5万元中介费用,选择多给了中介人员一万元,以16万元中介费用,结束了此次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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舔夺怎忘
2年前 (2022-10-11)

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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