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这么容易被威胁,这种人能干出这么无耻的事,也能在你答应他条件以后不守信用把你的隐身公之于众,所以如果他够坏,你就算答应他的条件也没有用
要是我遇到这种情况,我就告诉他,随便公布,我认了,如果他真的公布了,我就走法律途径维护我的权益,因为他这么做,不光是缺德,更是犯法
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都是合法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这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即使是出于曝光、惩戒的目的也是不合法的。小三和老公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老婆删除图片、消除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这世界上除了单身和恋爱
还有一种关系
叫做“友人以上 恋人未满”
暧昧时期的爱情
有时候仅仅只是一个眼神
就会让人忍不住小鹿乱撞
你们感受一下
“暧昧期的聊天记录”
啊啊啊啊真的太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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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甜星球日报社
所以家属是在外面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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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室友或成最大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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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着你 这个动词太可爱了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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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拽又甜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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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推拉
建议直接说我要我们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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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电视
从结婚开始恋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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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我懂了
原来要这样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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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看点书
书中自有黄金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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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排着队
拿着爱的号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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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真的好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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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捂嘴尖叫猛虎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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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家伙好家伙
谁也想顺便看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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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起了一句话
“如果你也刚好看到黄昏,那就当作是我们的见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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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种我直接没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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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生也太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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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文案是撒子
我有个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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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
这俩人怎么都这么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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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家伙我直接好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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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显示0.00米
会显示“他就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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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太甜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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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一种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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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靠为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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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派太感人了
比多少甜甜的话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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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你们加起来都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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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天
这一个个的都好会撩啊
建议出本书教教我们
算。
对于聊天记录被对方公开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如果公开聊天记录的情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开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用户的私生活,对个人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扩展资料:
网络社交注意事项:
在网络社交中,一些不经意的行为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5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0.5%的受访者称会注意网络社交礼仪。
92.9%的受访者遇到过让自己不舒服的网络社交行为,受访者认为最不礼貌的网络社交行为是擅自公开私人聊天记录或将其发给第三人(67.5%)。57.2%的受访者认为在网络社交中应尊重对方的隐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擅自公开聊天记录被指为最不礼貌网络社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