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汪正杨,后来父母和学校正确的教育了他,现在已经是“网安启明星工程”课之一的学员,这也让我非常的敬佩他的才华。
这个明显不可以啊,私自入侵学校教务处网站涉嫌违法行为(骇客)。
有问题需要解决的,遵循合法途径解决。
首先 你用了一个词,在你不破换之前
入侵
其实这个词本身就是违法的
就像一个家,你没经过允许 进去了 不管是主人没关门 还是你破门而入 性质是一样的
至于你到底拿没拿东西 你说了并不算...
至于有事没事 会不会抓你 那是后话 并不是所有被盗都会破案 都会有报案
但结果不是重要的 而是做法
并不是说 偷东西没人抓 就可以大胆的去偷...这样安慰你的人 都是在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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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本身不破坏 只是你自己一厢情愿 自我安慰而已
对于计算机犯罪而言 就包括数据修改破坏 而你本身的登录行为 和后台操作
就已经是非正常手段修改了相关数据 造成了起码登录管理日志在内的记录混乱
更何况你不知道的其他修改
相关的计算安全犯罪 还包括多个方面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 计算机非法入侵罪 当然是区别的
虽然在犯罪 和轻则不算犯罪 量刑有区别
但同样的 再轻的小偷 也有拘役管制 惩罚 调教...做了错事错就是错
不要因为没人发现就当没发生过
勿以恶小而为之...
#法律法规相关资料:
1.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必并处罚金
不用怕,没事。能入侵网站修改信息是你的本事,不用管现实中乱七八糟的规定。后悔毕业早了!
废话,当然能查到你的ip地址了。你入侵了人家的服务器,服务器上的日志系统当然会留下你的ip地址的,即使你用的代理服务器也没用的。人家熊猫烧香的作者在网吧发布病毒,不是照样抓起来了?
补充一句:虽然你家是动态ip,但是电信局的日志系统会记载某时某刻把某个ip地址分配给某个用户,而这个用户的住址、电话等都在电信局有备案的。
侵入学校网站处刑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拓展资料】
通过一下事例来分析:近日,贵阳网警联合辖区公安分局,查处多家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站遭黑客攻击篡改、悬挂违法有害信息的单位。贵阳一高校网站主页遭遇黑客攻击,登录页面被非法篡改为违法有害信息,影响恶劣。贵阳网警获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该高校网站平台未留存web访问日志,服务器系统日志、安全日志留存时间不满6个月留存时限,未开展网络安全检测,平台内共发现10余个木马后门,技术防护措施极为薄弱。2019年10月19日,观山湖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之规定,依法对该高校及高校负责人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给被盗者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法律中对非法侵入的罪行有明确的说明,非法入侵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影响,甚至会让很多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情节恶劣的将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