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不是未成年人,当黑客危害社会安全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这个客观事实不因为犯罪主体的身份而有所改变。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因此,未成年人当黑客是犯法的,只不过会因为其未成年人身份对其判处都会有所量刑,从轻处决。
要看具体的情形,无法一概而论。“黑客”行为本身,不一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培训“黑客”的行为不是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先提供工具(恶意程序),后教授使用工具,并通过该工具的推广和使用赚取费用的行为,应构成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一、“黑客”
原本仅指热衷研究、撰写计算机程序的专门人才,“黑客”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
二、“黑客工具”
一般是指黑客故意安装到计算机中,用来盗窃信息、引起系统故障和完全控制电脑的各种恶意程序、工具的总称。
三、“制作销售黑客工具”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两者的不同点
主要体现在前者落脚点在于制作销售的“黑客工具”是为了“侵入”计算机系统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显著特征是其故意制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
网络黑客属不属于于犯罪,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攻击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其实你应该到那种大型的黑客网站上面去看看真正的 黑客 是怎么定义的!!
一个真正的黑客,是具有相当牛的网络技术的人、是走在新的网络技术前沿的人,他们做的事情是超越一般人的技术的,往往是他们带领了网络技术的发展。
而你上面提到的那些怎么入侵系统,怎么盗号、盗钱的,网络上他们并不叫黑客,因为他们没有资格称为黑客,在一些大型的黑客网站或论坛上有一种对这类人的称呼“cracker”(破坏者),他们的网络技术比起真正意义上的黑客是差远了。正因为这些Cracker的存在使得大家对于黑客的概念有些偏差的理解。
不知道你看过一些真正黑客高手们所做的事情的报道没有,比如说经常看到什么日本、印度、美国这类的军方官网被中国黑客入侵吖、官网被插中国国旗吖之类的事情,这些才是真正的入侵高手,他们有资格称为黑客,而那些整天游手好闲的入侵别人保护不严密的系统,盗取别人账号之类的小人物,是可耻的!
不是,一般黑客都是帮助别人测试网站,软件等漏洞,并通知站主,并不会有破坏行为
而在黑客中衍生出来一些骇客,由于一些利益而对他人造成损失,
有时间可以看看 黑客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