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妻子出轨其他人,丈夫将妻子和其他人的聊天记录公开,这一行为,从客观上来看虽然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但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行为人去自杀,即丈夫的先前行为并没有产生任何义务。妻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能够自己在主观上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可以预见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妻子自己去自杀,这属于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其他人无需对她的这一行为负责。另外,在法律上,产生作为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其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游泳场的救生员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
4、、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因此判断是否违法吗,要看的是这个行为在客观是否有可能引发危害结果,如果一个行为不能产生危害结果,那他就不能构成犯罪。
和尚敲木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择良机巧妙试探:先靠近…再拉拉手…再看反映…不拒绝再前行……
这是个不该发生却又经常发生的故事。我们先来看看这件事情造成的危害。1、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幸福。这个“外人看来非常幸福的家庭”由于你的出现会变得冲突不断,男人在选择中痛苦,女人因丈夫的不忠会时时地撕心裂肺,8岁的女儿会因大人的战争受到伤害而变得孤僻或暴躁。2、你自己因堕胎而犯下严重的罪孽,并因此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你在进退两难的折磨中还会造成更多的身心伤害。甚至会遭到报复而受到意外伤害。3、你因为他失去了“很不错的男朋友”,其实你还没有认识到,你因此失去了正常的婚姻。还失去了人生最宝贵的东西——道德。在这场感情纠纷中,没有赢家,而你是最大的输家。如果从命理来看,你的生辰八字属于从财格,就是为了利益而委曲求全,仅有的一点正直也被利益淹没了。这个八字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亥亥自刑、酉酉自刑,自刑就是自己伤害自己。亥为财官,亥亥自刑就是为了财产和感情而给自己造成伤害;酉为食神,主任性、主性欲,酉酉自刑就是因为任性和纵欲过度而伤害了自己。从现实来看,造成这些伤害的原因其实很简单,由于环境的影响和个人的修养问题,造成了你道德的缺失,因而分不清是非对错。归根结蒂,是自私自利的思想在作怪。你“不想做一个第三者”,但行动已经做了,你劝他不要离婚,却背着他的老婆交往到现在,你们之所以还没有公开结婚,主要是害怕“面对一个行业的指责”而“无法正常的生活”。谢谢你对我的坦率,也请你原谅我的直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指出问题的症结和出路。根据你目前的情况,我给你叁条建议:一、换位思考,认清自己的错误并进行彻底的自我谴责和忏悔。只有这样,你才会有正确的思想和行动。二、他认识你才离婚跟他离了婚才认识你,两者是不同性质,前者是属於破坏他人家庭婚姻定会被众人指责,因本来他家庭婚姻就有矛盾,因你的加入就速成对方本来可以挽回的婚姻就被你完全摧毁。后者可以说是缘份,因两人都是单身,但不一定永远,需相互理解信任和包容及时间才会有长久。三、果断撤出,这是你最好的出路,所谓长痛不如短痛。否则,你将继续在进退两难的痛苦中挣扎,还会有未知的灾难等待着你。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跳出自我的小圈子,断恶修善,锦绣前程在等着你。
负罪感,是一种比较主观的感觉,当你做了一件自己觉得违反了自己的良知事情(具体的程度由那个人的良心程度有关),在事后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后悔或罪过的情绪。
负罪感构成,你做偷看女友聊天记录的决定就在你内心里证明是一种不道德甚至是危害女朋友的不道德行为,并且给她造成了伤害,该行为构成了你主观认为的想法,这种想法是值得讨论的,在心理学层面是有积极意义存在的。
痛苦是因为想去面对还不敢面对,怕失去才去偷看,进去了一种恶性循环,承受着内心道德的谴责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一个善良的人更应该学会保护自己和爱自己,沈阳七彩心理机构,愿每一个人都能焕发出七彩的光芒。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的。但聊天记录必须查证属实,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相关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且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