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阅卷四步曲
作者: 王成艳
执业几年来,办案多多,有兴奋、有眼泪、有尴尬。总而言之兴奋多于痛苦,激动多于悲戚。不管时势怎样变迁,人情怎样冷漠,我都一如既往地对待事业,还是那样的执着、那样的热情、那样的认真。我办案的经验没有,教训颇多。然而失败后的痛苦才最值得汲取,因为失败的价值比金子还宝贵。它可永远刀刻般的铭记在心间。
我把办案的重点——阅卷,放在首要环节上,阅卷好像是读书,要读得滚瓜烂熟;就像是做作业,要做得千真万确;也像是做笔记,要记得井井有条。其目的就是使自己在法庭的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使主审法官对你肃然起敬。首先在法庭庭审活动中就赢得法官对你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尊敬和认可,进而为说服法官和陪审员采纳我的意见打下初步的基础。
我将自己的阅卷方法作了细致的回忆并作了初步的整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初入卷面
回忆起工作历程,每当接受委托后,我都要去法院向主审法官递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函件,使法官对我的身份予以确认,同时领取起诉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紧接着就是领取卷宗进行阅卷。
1、笔记摘录
当我阅读完起诉书后,直接从起诉书中就获得了大量的有关当事人的信息,为了证实这些信息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我即刻对程序部分的信息资料进行笔记摘录,从管辖、报案记录,立案审批表,破案经过,拘留报告和批准手续,报捕和批准逮捕的决定,拘留通知和逮捕通知,直到起诉意见书,都要进行摘录,一一前后对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比如有时发现对当事人的年龄记录有误,拘留时间有误,或发案时间有误。这些都必须在认真阅卷后才能发现,有时就发现适用法律有误,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而不应该适用1997年《刑法》,我及时与法官和控诉方进行沟通,避免了法庭上的被动,增加了法官和控方对律师的信任和尊敬。
2、重点摘抄
每当阅卷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搜查笔录等材料时,除了认真阅读一遍或二遍以后,对有关的段落还要摘抄,如现场的记录和起诉书是否一致,作鉴定结论的单位的资质以及鉴定人员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都要一一摘抄。如伤口的描述和凶器是否相一致等,也要重点摘抄,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一知半解。搜查笔录有没有当事人签字和现场见证人签字都是重点查阅的对象。
3、色笔圈点
对重点部分和各人的信息分别用不同颜色的笔划线圈点以示区别,使用起来得心应手。
以上部分就是我在初入卷面的有限时间里,对卷宗材料信息作一初步的吸收。
二、深入了解
1、分类记录
针对共同犯罪中,各个被告在不同的地点有不同的行为,有时是全部人员共同犯罪,有时是交叉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这样我就把他们的行为分成不同的性质,分类记录。如人身、财产、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等等,分类进行记录,分析研究时比较便利。
2、时序记录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时间的顺序,结合卷宗的时间顺序进行记录,只有这样才能把许多被告在众多纷纭的时空里的行为、地点、结果一目了然的记载下来,为我的辩护阶段能起到不会发生张冠李戴的语误,打下良好基础。
3、剪裁拼接
有时在不便摘抄的情况下,我也采用在不破坏复印回来卷宗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剪裁,把剪裁下来的A君的口供贴在控方有关A君的证据下面,有关A君其他材料完全可以贴在一起,这就是专人专用,互不纠缠,更不会在举证、质证时出现差错,或是出现用时找不见了,在桌面乱翻的现象,这不仅耽误时间,还会影响辩护律师的形象。
三、了如指掌
1、按序列表
按序列表就是按起诉书指控的顺序列表,对每一宗指控的被告人、时间、地点、结果、鉴定结论,统统列在一张表格上,这样当控方在举证时,我只用表格上的信息和他的内容进行核对,不用再去阅读复印卷上的文字。这样既省力又省时,还不易发生过错,我设计的表格一般是这样的:
2、分类列表
尤其是共同犯罪进行分类有必要,但是有时出现个人犯罪,内容杂乱,进行分类也有必要。如对金融犯罪的被告人挪用公款进行分类记录很有必要。
3、每人一表
如果共同犯罪人数较多,案情复杂,多数见于团伙盗窃,流动盗窃,所盗数量大,或是巨大,这样用一人一表的方法比较现实,且不易出现差错。
4、口供列表
多见于受贿、行贿的案件,如一个人对多个人行贿,或一个人接受多个人的受贿案件,本人有交待,控方有卷宗记录,但大部分比较零乱,时间跨度大,一张一张翻页比较麻烦,所以阅卷以后,最好用列表的方法进行统计,比如说行贿,针对一笔款额,进行列表:
5、统一制表
在人数众多,分工明细,作案次数多,要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在阅卷后用统一制表的办法将每项指控用一张表格表示出来。
6、证人列表
对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言用列表的方法将阅卷中的矛盾展示在法庭上,从而将控方的证据基础打乱。
7、证言列表
对个别证人多次证言的矛盾可列出表格,一目了然的向法庭展示,以动摇控方的证据基础,进而打碎控方的证据链条。
四、应对自如
在阅卷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情况作了如上的处理,作为辩护人只是完成了任务的一半,这一半只是你自己知道。仅仅自己知道还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让控方知道,让他知道他的证据链出了问题,从而动摇他的根基,打乱他出庭前准备好的思路。要让法官知道,让法官知道律师的工作细致至极,要用事实来说服法官支持辩护律师的观点。
为让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知道我的观点,让书记员很完整地记录下我的发言,出庭前我将阅卷记录作统一整理,分类装订,质证的装一套,我举证的另装一套。这两套材料分别是呈交给合议庭三位法官,再将一份交给控方,一份交给书记员。这样我在法庭的活动中始终按照我的文字准备在进行质证、举证、辩论,防止了出现不必要的过错和语病,同时也便于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的记录,给对方留下一个好的印象。我记得有一次在开庭时,我将准备好的材料装订成6份,分别呈交给三位法官和书记员,将另外一份交给对方,适逢对方二位律师未将自己举证材料进行归纳和装订,在法庭质证时手忙脚乱,颠三倒四,半天找不到要用的证据,气得审判长高举我装订好的证据目录说:“你看看人家的材料,都是同一地区的律师,为什么工作作风差别这样大呢?”
不论在哪一级法院开庭,你都要认真地阅卷和准备,阅卷与不阅卷大不一样!准备与不准备大不一样!一个律师要赢得法官和当事人的好评,赢得法官的尊重和认可,对每一个案件你就要认真地,不止一次的阅卷,精心地准备,严肃地出庭,绅士风度地言谈举止,这样的律师才是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
如果事主聘请的,律师授权与对方可以查看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和法律依据给当事人做凭证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这就是说,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这也是首次将微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列入证据范围。
扩展资料:
微信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
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然是证据。问题是,不是说所有证据都能被采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个聊天记录是伪造的,这个就有证明力。
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时,如果是已经向法院提交过委托手续的,则直接可以联系承办法官进行阅卷。如果尚未提交委托手续的,由律师应该在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后,凭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到法院进行阅卷。
阅卷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从而判断可以从哪些角度为嫌疑人辩护,还可以收集哪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
目的和作用
1、了解基本案情,控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
2、从中发现疑点,挖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
3、为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庭审质证、辩护指明方向。
扩展资料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阅卷笔录是律师在阅读案件卷宗的过程中,把案情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定案件性质的依据以及对案件所作处理及其法律依据等加以分类和整理,并进行摘录的文字材料。阅卷笔录可以帮助律师从繁多的卷宗材料中理出头绪,深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为下一步辩护词的制作和庭审做好准备。
文书制作要点
阅卷笔录的格式一般并无严格规定,通常以使用方便为准。在将材料分类、整理过程中,大致有以下几种:
1、事实类:一起案件,除了相对比较简单的以外,大多在制作笔录时均以案件事实进行分类。刑事案件宜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一种罪名列为一种事实;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宜将一个法律行为和一个法律事件列为一个事实,或以具体某个环节、某个情节列为一个事实。
2、证据类:所谓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
律师在制作阅卷笔录时可将证据分为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不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和取证方式违法,未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证据;在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又可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3、法律依据类: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在其审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通过阅读案卷,应查找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同时应注意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是否适当。
在制作笔录时,律师可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分为刑事、行政、民事等几个类别,或根据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行为分为适用法律正确、不正确、有待商榷几类。
4、主张立场类:多见于律师制作的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一般为原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与被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两类。有第三人的,将第三人的诉讼主张罗列其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阅卷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