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只要能够说明借款行为的存在,可以作为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一、证据的价值:
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以做证据使。
1、我们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2、虽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仅仅此就进行认定,需要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比如转账记录。
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经济持续下行,导致诸多行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债权人诉至法院催要借款的情形明显增多。
在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如经营性大额借贷比重上升、新型证据频现、借款人主张返还高息的案件明显增多等。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已出现大量使用QQ、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还有语音内容。
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
扩展资料
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
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间借贷纠纷复杂 法院: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证据?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2.微信证据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钱的完整意思表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这个证据能否被法官采信,还要看证据的内容,最好还有微信转账记录。
您好,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是确认双方真实身份,如果双方都承认这一身份,或者从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判断出双方身份的,则可以确认为双方真实内容。
2.对于聊天记录数据的真实性问题。聊天记录中的记载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彼此就所谈论的事实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非实名注册,聊天记录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聊天记录中必须要有明确体现。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非实名注册,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记录中必须要有明确体现,还必须要有时间、金额、支付时间等具体内容。
3.对于聊天记录的时间性问题。一般来说聊天记录往往为连续性的,因此聊天记录的审查,应该尽量从全面的角度审查,排除某一方断章取义的做法。
4.保存原始记录。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并保持“原汁原味”,不要经过任何方式的剪接、修改等处理,即使将微信语音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也不要将原始记录删掉,以便在对方拒不认可时,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
5.应尽量收集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收集、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也非常重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