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旧金山和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大部分同盟国成员与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的战争纪念歌剧院签订,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为日后担任美国国务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语书写,另有法语、西班牙语、日语等3种语言之正式译本。
二、背景:
二战结束后,美英陷入冷战。美国凭借在战争中壮大起来的军事和经济实力,急于在世界上建立“美国式的和平”,充当世界霸主。1949年新中国成立,宣告罗斯福总统的“通过扶植中国以控制东亚”的战略构想失败。
为了平衡新中国的诞生给资本主义阵营带来的冲击,美国急于在远东地区重新扶植一个新的反共堡垒,以遏制共产主义的发展。加上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全球形势突变,美国对日策略作了180度转弯,由战时的打击削弱日本和战后的限制日本,迅速改变为扶植和重新武装日本,力图把日本打造成在东亚的反共先锋。
为此,美国力主尽快与日本缔结和约,解除战后长达6年之久的军事托管日本的状态,恢复其主权,同时释放日本战犯,恢复日本军事工业,《旧金山和约》的签订是在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三、主要内容:
第2条 【领土放弃】
日本政府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日本政府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日本政府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南桦太)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日本政府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托管统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日本政府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第3条 【托管统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托管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第4条 【财产】
日本承认前述第2条与第3条中美国军事政府对日本与日本国民财产处分的有效性。
第 6 条 【占领结束】
自本条约生效之后,所有盟国占领军应尽速自日本撤出,此项撤军不得晚于本条约生效后 90 日。若日本与盟国缔结有关外国军队驻扎或保有于日本领土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者,不受本条规定所限。
第26条 【两国之间之和平】
若日本与任一国家签订和平协议或战争请求协议,并赋予该国优于本条约所定之条款,此优惠待遇应自动扩及本条约所有签署国。
扩展资料
由于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并积极参与朝鲜战争与美国为首的诸国对抗。虽然有苏联支持,然而在国际间缺乏正式承认与美国的强力排斥之下;被排除参加当时对日和约商议和签署的机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与绝对不能承认的。
由于冷战与朝鲜战争对峙的紧张效应,苏联强力排斥以美国、英国所起草的旧金山和约;苏联虽然出席和会但拒绝签字。1955年6月至8月,日本与苏联双方各自拟定和平条约草案进行交涉;然而没有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金山和约
正式名称
《对日和平条约》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与会国家
1951年9月4日,美国单方面邀请了52个国家,在旧金山举行对日和会。旧金山会议完全是美国力图扶持日本、打击和孤立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迅速在亚洲建立起冷战秩序的重要产物。由于对日和约草案的起草工作被美国所垄断,并几乎完全根据美国在二战后对日本的国际安排和角色期待来制定,旧金山和会曾引起了不少国家的强烈不满。例如,曾遭受日本侵略、并参加过对日作战的印度和缅甸就拒绝参加旧金山会议。9月8日,参加和会的49国代表在对日和约上签字,但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拒绝签字。
二战中抗击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主力、也是在抗击日本侵略中付出牺牲最大的中国,却因为美国的阻挠而被粗暴地拒之门外。9月18日,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严正指出旧金山和会是一次片面的会议,中国拒绝接受和约的合法性。与此同时,朝鲜、蒙古、越南人民民主共和国等国也都曾发表声明,不承认《旧金山和约》。
影响
50年过去了,《旧金山和约》这个当时美国冷战思维孕育出来的“怪胎”,依然还折磨着亚洲政治,直到今天尚未解决的东亚一系列领土分裂争端,都同《旧金山和约》有着某种联系。
和约全文(译:中文)
各盟国及日本决定,他们此后之关系将是有主权的平等国家间之关系,在友好的结合下进
行合作,以便促进他们共同的福利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愿缔结和约,借以解决
一切由于他们之间存在之战争状态所引起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日本方面申述其志愿:请求加入联合国及在一切情形下遵守联合国宪章之原则;致力于世
界人权宣言的目的之实现;设法在日本国内造成安定及福利条件,一如联合国宪章第五十
五条及第五十六条所规定,并已由投降后日本立法所创造者;并在公私贸易及商业方面,
遵守国际上通行的公正惯例。
各盟国对于上节所述日本之志愿表示欢迎。
因此,各盟国及日本决定缔结本和平条约,为此各派签名于后之全权代表,经将其所奉全
权证书提出校阅,认为妥善,议订下述条款:
第一章 和平
第一条
甲 .日本与每一盟国间之战争状态,依照本条约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自日本与该盟国间所
缔结之本条约生效时起,即告终止。
乙 .各盟国承认日本人民对于日本及其领海有完全的主权。
第二章 领土
第二条
甲.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的一切权利、
权利根据与要求。
乙.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
丙.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
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丁.日本放弃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有关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并接受1947年
4月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将托管制度推行于从前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各岛屿之措施。
戊.日本放弃对于南极地域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之一切要求,不论其是
由于日本国民之活动、或由于其他方式而获得的。
已.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第三条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
、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
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
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
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第四条
甲.日本及其国民在第二条所指区域内的财产及对于此等区域之现在行政当局及居民(包
括法人)的要求,包括债务之处理,以及此等行政当局及居民在日本的财产及此等行政当
局与居民对日本及其国民要求,包括债务之处理,应由日本及此等行政当局商订特别处理
办法。任一盟国或其国民在第二条所指区域内之财产,若尚未归还,应由行政当局依其现
状予以归还(本条约所称“国民”一词,包括法人在内)。
本款应受本条乙款规定之限制。
乙.日本承认,美国军政府对日本及其国民在第二条及第三条所指任何区域内财产之处理
、或根据美国军政府指令对该财产所作处理为有效。
丙.为日本所有之连接日本与依照本条约脱离日本统治的领土间的海底电线应平均分配。
日本保留在日本之终点与其相联电线之一半,该脱离之领土保留其余电线之一半及其相联
之终点设备。
第三章 安全
第五条
甲.日本接受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订的义务,特别是下列各项义务:
(一)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二)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
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对于联合国依据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并于联合国对于任何国
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对该国家不得给予协助。
乙.各盟国确认在其对日关系上,将以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之原则为准绳。
丙.各盟国方面承认日本以一个主权国家资格,具有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提及的单独
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并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
第六条
甲.各盟国所有占领军,应于本条约生效后尽早撤离日本,无论如何,其撤离不得迟于本
条约生效后九十日之期。但本款规定并不妨碍外国武装部队依照或由于一个或二个以上的
盟国与日本业已缔结或将缔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在日本领土上驻扎或留驻。
乙.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第九条关于遣送日本军事部队回国的规定之尚未完全实施者
,应实施之。
丙.所有曾供占领军使用、并于本条约生效时仍为占领军所占有尚未予补偿之日本财产,
除相互协定订有其他办法外,均应于本条约生效后九十日内归还日本政府。
第四章 政治及经济条款
第七条
甲.各盟国在本条约对于该国及日本相互间生效后一年内,通知日本,其在战前与日本所
订之双边条约,何者愿予继续有效或恢复。经此通知后之条约,除仅应予以必要之修正,
俾与本条约相符外,应继续有效或恢复。经此通知后之条约,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应视
为继续有效或已恢复,并应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有未经依照上述方法通知日本之条约
,应认为业已废止。
乙.依照本条甲款所作之任何通知中,得将由通知国所负有国际关系责任之任何领土,置
于某一继续实施的或恢复的条约之效力范围以外。倘愿停止该项除外时,则自通知日本之
日起,三个月以后停止。
第八条
甲.日本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之战争状态而缔结之一切条约以
及盟国为恢复和平或关于恢复和平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之完全效力。日本并接受为结束前
国际联盟及国际常设法庭所订之各项协定。
乙.日本放弃其作为签字国由1919年9月10日圣日耳曼公约,1936年7月20日蒙得娄海峡协
定,以及1923年7月14日洛桑土耳其和约第十六条所取得之一切权利及利益。
丙.日本放弃其由下列各协定所取得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并解除由各该协定所发
生之一切义务:1930年1月20日德国与各债权国间之协定及其附件,包括1930年5月17日之
信托协定,1930年1月20日关于国际清算银行之协定及国际清算银行规程。日本将于本条约
生效后六个月内将其放弃本项所称之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一事通知巴黎外交部。
第九条
日本将与愿意谈判之盟国迅速进行关于规定或限制公海捕鱼及保护与发展公海渔业之双边
及多边协定之谈判。
第十条
日本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权与利益,包括由于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之最后议定书及其
所有附件、补充照会与文件所产生之一切利益与特权,并同意就日本方面而言,该议定书
及其所有附件、照会与文件概行作废。
第十一条
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并将执行各
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内之日本国民之处刑。对此等人犯赦免、减刑与假释之权
,除由每一案件科刑之一个政府或数个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如该项
人犯系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该项权利除由参加该法庭之多数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
之建议外,不得行使。
第十二条
甲.日本宣布准备立即与各盟国进行缔结条约或协定之谈判,借以将其贸易、船业及其他
商务关系置于稳固与友好的基础上。
乙.在有关条约或协定尚未缔结之前,日本将在本条约生效之时起四年期内:
(一)对于各盟国及其国民、货物及船舶给与以下各项待遇:
(甲)在关税、捐税、限制及适用于有关进出口货物或其它规章方面,给与最惠国待遇;
(乙)关于船运、航行及进口货物以及关于自然人与法人及其利益给予国民待遇。该项待
遇包括关于赋课、征税、诉讼、订立及执行契约、财产权(有形和无形的),参加依照日
本法律所设立之法团以及一般的从事各种商业及职业的活动。
(二)保证日本国营贸易企业之对外采购及销售,应仅基于商业上的考虑。
丙.但无论任何事项,日本所给予某一盟国之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应仅以该有关盟国关
于同一事项所给予日本之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之程度为限。上文所包含之互惠原则,其
涉及某一盟国任何本部以外领土之产品、船舶与法团,及在该领土内有住所之人民,及涉
及某一具有联邦制度之盟国之任何一州或一省之法团及在该州或省有住所之人民者,应依
照在该领土、州或省所给予日本之待遇决定之。
丁.在适用本条时,如果某项判别待遇办法系基于引用该项办法一方之商约中所通常规定
之一项例外,或基于保护该方之对外财政地位或支付平衡之需要(除涉及船运及航行者外
)或基于维护切要的安全利益之需要,则此等差别待遇办法,不得视为对于国民待遇或最
惠国待遇有所损害。但以该项办法适合于情况,而非出以武断或不合理之方式为限。
戊.本条所规定之日本义务,不得因本条约第十四条所规定任何盟国权利之行使而有所影
响。本条各项规定,亦不得了解为限制日本在本条约第十五条下所承担之义务。
第十三条
甲.日本遇有任何一盟国或数盟国请求缔结关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时,
应立即与该盟国举行谈判。
乙.在未缔结该项协定以前,日本将在本条约生效之时起四年期内,给予该盟国以不低于
在本条约生效时,该盟国等所先例之航空运输权利及特权之待遇,并应在经营及发展空运
业方面,给予完全平等之机会。
丙.日本在未依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加入该公约之前,对于该公约内
所适用于国际航空交通之条款,应予施行,并对于依照该公约条款作为附件规定的标准、
办法及手续,亦应予以施行。
第五章 要求及财产
第十四条
甲.兹承认,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承认,如欲
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
他业务。因此:
(一)日本愿尽速与那些愿意谈判而其现有领土曾被日军占领并曾遭受日本损害的盟国进
行谈判,以求将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务,供各盟国利用,作为协
助赔偿各该国修复其所受损害的费用。此项办法应避免以增加的负担加诸其他盟国。当需
要制造原料时,应由各该盟国供给,借免以任何外汇上的负担加诸日本。
(二)(甲)在受下列(乙)项各规定的限制下,每一盟国应有权扣押扣留、清算或以其
他方法处置下列一切财产、权利及利益;
(子)属于日本及其国民者;
(丑)属于日本或其国民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寅)属于为日本或其国民所有的或控制的团体,而该项财产在本条约生效时即受该盟国
管辖者。本项所规定的财产、权利及利益应包括现在由盟国敌产管理当局封存、处理、占
有或管制者,而这些财产、权利及利益在由敌产管理当局加以管制之时是属于上列(子)
(丑)(寅)各目所述任何个人或团体所有或代表个人或团体保管或管理者。
(乙)以下各目不在上列(甲)项所规定的权利之内:
(子)在战争期内,经有关政府准许,在未经日本占领的盟国领土内居住之日本自然人之
财产,但在战争期内受到限制而在本条约生效时仍受此种限制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丑)属于日本政府所有并为外交或领事目的使用的一切不动产、家具与固定设备、私人
家具与设备,以及其他非投资性质的、且为执行外交与领事职务所经常必需的、日本外交
及领事人员所有的私人财产;
(寅)属于宗教团体或私人慈善机构,并纯为宗教或慈善目的使用的财产;
(卯)有关国家因在1945年9月2日以后与日本恢复贸易及财产关系而归该国管辖的财产、
权利及利益,但由于违反有关盟国的法律的交易而获得者,不在此列。
(辰)日本或其国民的债务,对于日本境内有形财产的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对于
依照日本法律所组织的企业的利益,或任何有关的书面证据,但此项例外应仅适用于日本
及其国民以日本货币计算之债务。
(丙)以上(子)目至(辰)目的例外所提及财产应予归还,但为保存及管理此项财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得予扣除。如任何此限财产已被清算,则应归还其清算所得之款。
(丁)以上(子)目所规定之扣押、扣留、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财产的权利,应依照有
关的盟国之法律行使之,该所有人应仅具有那些法律所给予他的权利。
(戊)各盟国同意对日本商标及其文学上与艺术上的财产权利,予以依每一盟国情形许可
范围内的优遇。
乙.除本条约另有规定者外,各盟国兹放弃其一切赔偿要求,盟国及其国民对由日本及其
国民在作战过程中所采行动而产生的其他要求,以及盟国对于占领的直接军事费用的要求
。
第十五条
甲.各盟国及其国民,自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间之任何期间,所有在日本之有形
及无形财产及一切权利或任何种之利益,经于日本与有关盟国间的本条约生效后九个月内
提出者,日本应自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之,但为所有人未经胁迫或诈欺而业已自由处
理者不在此列。此项财产应予归还,并免除因战争所加予之负担与费用,归还时亦不需任
何费用。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政府在规定期间内未请求发还之财产,日本政府得自行决
定处理。如此项财产于1941年12月7日系在日本境内而不能归还或已因战争而遭损害或毁坏
者,则当依不低于日本内阁于191年7月13日通过的盟国财产赔偿法草案所规定的条件赔偿
之。
乙.关于在战时遭受损害之工业财产权利,日本对于盟国及其国民将继续给予不少于1949
年9月1日生效之内阁命令第三○九,1950年1月28日生效之命令第十二号及1950年2月1日生
效之命令第九号及各该命令之所有修正所给予之利益,但以此项国民曾在规定之期限内请
求此种利益者为限。
丙.(一)日本承认在1941年12月6日存在于日本境内有关盟国及其国民已出版或未出版之
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在该日以后继续有效,并承认在该日以后由于日本在该日仍
为缔约国之任何公约或协定之效力而在日本产生的权利,或若不是因为战争而可能产生的
权利,不论此类公约或协定在战争爆发时或以后曾否由日本或有关盟国以国内法予以废止
或暂停其效力。
(二)不待权利所有人申请及缴纳任何费用或履行任何其他手续,自1941年12月7日至日本
与有关盟国间的本条约生效日之期间应自其权利正常继续期间计算中减除之;此项期间,
并另加六个月期间,应自一文艺作品为获得在日本之翻译权利而必须译成日文之期限内减
除之。
第十六条
为对盟国武装部队人员在为日本战俘期间所受过分之痛苦表示赔偿之愿望起见,日本允将
在战时中立之国家或与任何盟国作战之国家内的日本及其国民所有资产或由其所选择的此
类资产之等价物称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由其清理此项资产,并将所得资金,依其所认为
公平之基础,分配予前战俘及其家属。但本条约第十四条甲(二)(乙)(丑)至(辰)
各目所述各类资产,及在本条约最初生效时不住在日本的日本自然人的资产,不在移交之
列。并了解,本条关于移交之规定,不适用于现为日本金融机关所有之国际清算银行一万
九千七百七十股份。
第十七条
甲.日本政府经任一盟国之请求,对于日本捕获审检所涉及盟国国民所有权之案件所作之
判决或命令,应依国际法原则予以复核及修正,并提供此项案件记录之全部文件抄本,包
括所作制决及所颁布之命令,如该复核或修正显示必须恢复权利时,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应
该适用于该有关之财产。
乙.日本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任一盟国国民在日本有关盟国间的本条约生效之
日起一年内之任何时期,得向日本有关当局提请复核从1941年12月7日起至本条约生效之日
期内所作之任何判决,而在该案任何程序中,该国民未能以原告或被告之身份为充分之陈
述者,如该国民因此项判决而爱损害,日本政府应设法使其能恢复在未作判决前之地位,
或获得依其情形公允平衡之救济。
第十八条
甲.兹承认,由于战争状态存在前已有之义务与契约(包括有关债者)及已取得之权利所
产生,而系日本政府或其国民应付予任何一盟国政府或其国民,或系任何一盟国政府或其
国民应付于日本政府或其国民的金钱债务之偿付义务,并不因战争状态之介入而受影响。
对于因为在战争状态介入以前发生之财产的丧失或损害或个人的受伤或死亡而由任一盟国
政府向日本政府或由日本政府向任何盟国政府提出或再提出之要求,应就其案情予以考虑
之义务,亦不得视为因战争状态之介入而受影响。本款之规定并不妨碍本条约第十四条所
授与之权利。
乙.日本承认对战前日本国家的外债及随后宣布由日本国家承担之法人组织之债务负有义
务,并表示愿早日与债权人就恢复偿付债务一事进行谈判;关于其他战前的要求及债务之
谈判予以鼓励;并对于由此而发生之款项的拨汇亦予以便利。
第十九条
甲.日本放弃日本及其国民对盟国及其国民因战争状态之存在所采行动而发生的一切要求
,并放弃其由于本条约生效以前任何盟国军队或当局在日本领土内之留驻,军事行动或其
他行动而产生的一切要求。
乙.上述的放弃包括对因任何盟国自1939年9月1日至本条约生效之日对日本船舶所采取行
动而产生的任何要求,并包括因在盟国拘留下的战俘及平民所产生的任何要求与债务在内
,但任何盟国自1945年9月2日以后制定的法律所承认的日本之要求,则不在包括之列。
丙.在相互声明放弃的条件下,日本政府代表日本政府及日本国民声明放弃其对德国国民
的一切要求(包括债务在内),包括政府间的要求及为战时所受损失或损害之要求在内,
但下列两项要求除外:(一)与在1939年9月1日以前所订契约及所取得的权利有关的要求
,及(二)由于在1945年9月2日以后德国及日本间的贸易与金融关系而产生的要求。此项
放弃声明应不妨碍根据本条约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而采取的行动。
丁.日本承认在占领期间由于或在占领当局指令之下或由当时日本法律所授权而造成的行
为与不行为的效力,而且不应采取行动使盟国的国民担负由于此等行为或不行为而产生的
民事的或刑事的责任。
第二十条
日本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依照1945年柏林会议的议定书中有权处分德国在日本资产之各
国所已决定或可能决定的对该等资产之处分得以实施。又日本在该等资产未作最后处分之
前,将负保存及管理之责。
第二十一条
虽有本条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仍得享有第十条及第十四条甲款二项所规定的利益;
朝鲜得享有本条约第二条,第九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利益。
第六章 争议之解决
第二十二条
倘本条约之任何一方认为业已发生有关本条约的解释及执行而未能提出于特别要求法庭或
以其他协议方法解决的争议时,该项争议应在当事任何一方的请求下,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之。日本及尚非国际法院规约组成国之各盟国,在其各别批准本条约时,均将依照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1946年10月15日之决议,向国际法院书记官长递送一概括宣言、声明对于有关
具有本条所提及的性质之一切争议,一般的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而毋须另订特别规定
。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甲.本条约应由包括日本在内的签字国批准,并应于日本及包括作为主要占领国的美国在
内之下列过半数国家,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锡兰、法国、印度尼西亚、荷兰王国、新西
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共和国、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业已交存其
批准书后,对各该批准国发生效力。对于其后批准的国家,本条约即于各该国家交存其批
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
乙.如本条约在日本交存其批准书九个月后尚未生效,任何批准国得为此目的,于日本交
存批准书之日起三年内,以通知给日本政府及美国政府,使本条约在该国与日本间发生效
力。
第二十四条
所有批准书应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以上述交存情况,依照第二十
三条甲款本条约生效之日期以及依照第二十三条乙款规定所作的通知,通知所有签字国。
第二十五条
本条约所称盟国应为曾与日本作战之国家,或任何以前构成第二十三条中所指的国家的领
土一部分之国家,假如各该有关国家系已签署及批准本条约者。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外,
本条约对于非本条所指盟国之任何国家,不给予任何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本条约之任
何规定也不得有利于非本条所指盟国而废弃或损害日本之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日本准备与任何签署或加入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宣言,且对日本作战而非本条约签字国之
国家,或以任何以前构成第二十三条中所指的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而非本条约签字国之国
家订立一与本条约相同的或大致相同之双边条约,但日本之此项义务,将于本条约最初生
效后三年届满时终止,倘日本与任何国家成立一媾和协议或战争赔偿协议,给予该国以较
本条约规定更大之利益时,则此等利益应同样给予本条约之缔约国。
第二十七条
本条约应存放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库。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以本条约之认证付本一份
送致每一签字国。
后面签署的各全权代表签字在本条约上以资证明。
1951年9月8日订于旧金山,用同等有效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以及日文写成。
卡鲁索(EnricoCarm,1873~1921)意大 利男高音歌唱家。曾从师于威尔琴和隆巴地。1895 年在家乡那不勒斯初次以男中音登台演唱《浮士德》1898年以扮演《费杜拉》一剧中的罗列斯始唱男高音角色。后旅行热那亚、圣彼得堡等地演唱,深受欢迎。1904年赴英国修道院花园歌剧院演出,一举成名。毕生刻苦磨练,演出歌剧五十余部,在纽约的十年内即演唱过六百余场,,随时能演出的曲目有五百多首,嗓音既刚劲宏亮又柔润甜美,呼吸控制及分句法十分完美,再长的乐句也能唱得从容自如。被誉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男高音"。 1909年嗓子动过手术后,于1913年重返歌坛,虽仍受到热烈欢迎,但已不如当年。1921年逝世于那不勒斯。是第一个录有唱片的歌唱家,拍过电影,又长于雕塑和漫画。著有《歌唱法》一书传世。
夏里亚宾(Fedor lvanovlch ChaliAPIN,1873 ~1938)俄国男低音歌唱家。生于喀山贫苦农民家庭。少时当过鞋匠艺徒及商店抄写员,又在外省流动歌剧团充当配角。1892年在梯弗里斯随乌萨托夫学习声乐。翌年始登歌剧舞台。1894 年为彼得堡马利亚剧院歌剧团录用。1896年在莫斯科马蒙托夫歌剧院演出了一系列俄罗斯歌剧和意、法歌剧,得到高度赞扬。1901及1904年在米兰斯卡拉歌剧院演出。此后不断演唱于欧美各大城市,获得很高的国际声誉。十月革命后,任马利亚剧院艺术指导。1922年获准出国巡回演出,后侨居国外,在巴黎逝世。以唱、做俱佳,表达乐曲人木三分,刻划人物栩栩如生著称,是俄罗斯声光史上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擅唱《伏尔加船夫曲》、《波斯恋歌》、《两个掷弹兵》等歌曲;擅演苏萨宁、鲍里斯、磨坊主人、巴西里奥、梅菲斯托菲利斯等角色。
鲁福(Tita RuffO, 1877一1953)真名:鲁福·卡菲艾罗·梯塔。意大利男中音歌唱家。生于比萨。曾在罗马圣西西莉亚音乐学院从佩尔西契尼学习声乐,后在米兰随卡西尼深造。1898年以扮演《罗恩格林》中的海拉尔德初露锋芒于罗马。后去里约热内卢献艺。归国后在意大利各大歌剧院及巴黎、维也纳、伦敦等地巡回演出。1912 年在美国费城首次公演)1922年登上纽约大都会歌剧院舞台。1926 年返罗马,1937年因反对墨索里尼反动统治而遭传讯,后迁居佛罗伦萨直至逝世。其音量宏大,高声区畅达,演技相当出色。著有《我的寓言》一书。
斯基帕(Tito SchIPA,1889~1965)意大利男高音歌唱家。生于雷基渥。从小具有优异的童声嗓音,青年时从师于业余歌唱家杰伦达和米兰著名声乐教师匹科里。1911年在维尔切里首次登台,饰《茶花女》中的阿尔弗莱德,后经常演出于米兰、芝加哥、纽约等地著名歌剧院。晚年定居美国。擅演《茶花女》、《塞维尔的理发师》、《迷娘》、《曼依》等歌剧中的抒情角色。嗓音柔涧甜美,感情诚挚热忱,处理细致,趣味高雅,给人以难忘的印象,被公认为本世纪最优秀的男高音之一,咏唱那坡里歌曲的高手。
加里一库契(AmoIlta Ofilli一Onrci, 1882-- 1963)意大利女高音歌唱家。生于米兰。1903 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米兰音乐学院钢琴、作曲专业,赖自学获得高超的声乐技巧。1909年在米兰首次登台扮演《弄臣》中的吉尔达。翌年赴南美及意大利各地演唱。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前往美国,在芝加哥首演《弄臣》,初露头角。1921年在大都会歌剧院主演《茶花女》,后在该院演唱十年。晚年定居加利福尼亚州。是本世纪初期花腔女高音的典型,擅演意、法歌剧中的抒情角色,如咪咪、拉克美、朱丽叶等。
吉里(Beniamino Gigli,工890~1957),意大 利男高音歌唱家。生于雷坎纳蒂。少时曾充教堂歌童,后入罗马圣西西莉亚音乐学院从罗萨蒂学习声乐。1914年获帕尔玛国际歌唱比赛头奖。同年在咸尼斯附近的罗维戈首次登台,扮演《歌女》中的恩佐。后去都灵、罗马等地演出。1918年在斯卡拉歌剧院演唱, 1920年起在纽约大都会歌剧院连续演唱了十二个演出季,受到热烈欢迎。在此期间还赴欧美各国演出。晚年返意大利,于工955年在罗马举行告别音乐会。是二十世纪音色最美的男高音歌唱家之一。演唱时嗓音柔美、洒脱,感情热烈、真挚,能打破与观众间的隔阂。擅演威尔第、普契尼等歌剧中的抒情一戏剧型或抒情型角色。
基普尼斯(Alexander Kipnis,1891~)俄国男低音歌唱家。生于乌克兰。孩提时即在儿童歌剧院唱童高音。 1912年毕业于华沙 音乐学院,曾在军乐队当指挥,后人柏林克里德沃斯一夏尔温加音乐学院从格林泽巴赫学习声乐。1915年在汉堡首次登台演唱韦伯的《自由射手》。后在威斯巴登、柏林、美国等地演出。1932年后在柏林国家歌剧院演唱。1937年随瓦格纳音乐节歌唱家小组去美国表演。 1939年应聘为大都会歌剧院主要演员。嗓音宽厚丰满而又深沉有力。除歌剧外,又是深有修养的艺术歌曲演唱家。
罗伯逊(Paul Robeson, 1898~1976)美国 男低音歌唱家、演员、社会活动家。生于普林斯顿奴隶出身的黑人牧师家庭。在穆维尔高级学校求学时就参加过莎士比亚戏剧的演出。大学学习期间当过足球教练和运动员。 1923年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律系。此后,从事演剧和拍摄电影等工作。 1925年于纽约哈伦剧院举行第一次黑人灵歌独唱会,以优异的声乐天赋和艺术才能为社会各界所瞩目。三十至四十年代,曾亲临西班牙内战前线,并去苏联访问演出。通晓多国语言,能用英、法、汉、俄等二十余种语言歌唱。我国抗日战争爆发后,曾用汉语演唱《义勇军进行曲》,以示同情和支援。晚年疯瘫,卧病在家、因脑溢血逝世于费城。所著《我站在这儿》一书,表达了他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论文《黑人民族的歌曲》等,阐述了民歌与民族特性、民族风俗的密切联系。
库勒o苏姆(Om Kulghum,1898~1975)埃及女中音歌唱家。生于曼苏腊省贫苦农民家庭。自幼爱好歌唱,十六岁起在开罗学习声乐,同时博览群书,求教于文学、诗歌专家。她用通俗的语言为阿拉伯人民演唱,以音色优美浑厚、感情与听众融成一片、持续演唱两三小时毫不减色而见称。人们赞佩她的声音后面还有一个声音,声音中含有她的个性,个性中蕴藏着她的精神,精神中有一股巨大的意志力量。从事演唱五十年,曲目达七百余首。曾获阿拉伯各国授予的国家荣誉奖、头等艺术奖等最高奖赏。1975年逝世时,整个阿拉伯世界都深表惋惜,埃及政府宣布为她举行国葬。下葬那天,开罗百万人倾城出动,国家领导人走在送葬队伍最前列。
庞斯(Li1y Pons,1904~)法国女高音歌唱家。早年在巴黎。音乐学院主修钢琴。二十一岁起从戈罗斯梯阿加学习声乐。三年后,在阿尔萨斯的米卢斯首次登台扮演拉克美。1981年以《拉美莫尔的露契亚》中的露契亚一角声震美国大都会歌剧院舞台。1931~ 1938年在纽约大都会歌居院和布宜诺斯艾利斯科隆歌剧院演院,同时又去欧美各地旅行演出。1940年人美国籍。1972年在纽约爱乐协会交响乐团的伴奏下,举行晚年的一次成功的独唱会。嗓音优美流畅富于高度的灵活性,音域宽广,表情生动,是本世纪前半叶西方最受欢迎的花腔女高音之一。露契亚、拉克美、育尔达、罗西娜、迷娘、阿米娜等是她最拿手的角色。
毕约林(Jussi Bjorling,1911~1960)瑞典 男高音歌唱家。生于斯托拉·杜纳。六岁即随父兄在欧美各国演出四重唱。曾先后受学于皇家音乐学院及斯德哥尔摩皇家歌剧学校。1930年首诈登台。 1935年在维也纳国家歌剧院演出《阿伊达》大获成功后,为欧美各大歌剧院及唱片厂争相聘请。1938年在大都会歌剧院扮演《艺术家的生涯》中的鲁道尔夫。翌年又在伦敦修道院花园歌剧院扮演《游吟诗人》中的曼里科。之后返回瑞典,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在大都会歌剧院复出,并往返演出于欧美各国歌剧舞台。音色漂亮,感情真挚,趣味高雅,既富于冷静的思考,又具有奔放的热情。被公认为本世纪除卡鲁索、吉里外最负盛誉的歌唱家。
瓦伦(Leonard Warren,1911~1960)美国男中音歌唱家。生于纽约。曾从斯通学习歌唱并去意大利深造。1939年以《西蒙· 波卡涅拉》中的帕渥罗一角登上纽约大都会歌剧院的舞台。后演出于欧美各著名歌剧院。一生演出六百余场,扮演过二十六部歌剧中的主要角色。嗓音优美柔润而又坚实奔放,富有戏剧性的特质。被认为是当代最杰出的男中音之一。1960年8月4日在《命运之力》的演出中碎然逝世。
费里尔(Kathleen Ferrier,1912~1953)英国女中音歌唱家。生于兰开夏郡的上沃尔顿。初学钢琴,一度以电话接线员为生。二十五岁开始学唱,1943年以独唱家身份出现。1946年在格林德伯恩歌剧节上首演《罗克丽蒂亚受辱记》后曾两度赴美巡回演出。被认为是英国最卓越、完美的女中音歌唱家。因癌症早逝,终年四十一岁。
戈比(Tito Gobbi,1915~)意大利男中音歌唱家。生于威尼斯。早年在帕图亚大学攻读法律,后在米兰和罗马从克里米学习歌唱。1938年以《茶花女》中的亚芒一角,在罗马开始登台演唱。 1942年登上斯卡拉歌剧院的舞台。后唱遍欧美各大歌剧院。1952年在米兰演出贝尔格的《沃采克》。1965年首次在纽约大都会歌剧院扮演《托斯卡》中的斯卡皮亚。擅演威尔第、普契尼的歌剧,以唱做并佳著称于世。
德尔·莫纳科(Mario del)Monaco, 1915~)意大利男高音歌唱家。生于佛罗伦萨。幼年住在罗西尼的故乡佩萨罗,童年受喜爱音乐的母亲的影响。十三岁首次非正式登台,后人佩萨罗美术学校学习绘画和雕刻,同时在罗西尼音乐学院研习声乐。钢琴、理论及音乐史。二十岁时应著名指挥家赛拉芬之请,入罗马歌剧院当研究生。 1911年开始舞台生涯,此后不断演出于欧美各大歌剧院。具有宏大的音量、优美的音色和深刻的艺术表现力,被誉为"黄金小号"。以擅演威尔第、普契尼歌剧中的抒情-戏剧型和戏剧型角色,如奥赛罗、卡伐拉多西等著称。
施瓦尔茨科甫(EliIzabeth Schwarzkopf,1915~)德国女高音歌唱家。生于波兰波兹南附近的雅罗钦。在波兰度过其少年时代。1932年人柏林高等音乐学校学习声乐,同时研修理论、作曲、钢琴和中提琴,1938年毕业时以优异成绩获国际联盟奖。后被吸收为柏林歌剧院独唱演员。引人注目的第一个角色是《那克索斯岛上的阿丽安娜》中的泽比涅塔。出色的表演,使维也纳国家歌剧院向她发出邀请。1947年起,从花腔女高音转向抒情女高音,首次登上斯卡拉歌剧院的舞台。1951年斯特拉文斯基的歌剧《浪子生涯》初演时任第一女主角。1955年在旧金山首次饰演《玫瑰骑士》中的玛莎琳,九年后又在纽约大都会歌剧院饰演同一角色。表现风格细致深刻而又丰富多采。不仅探究作品的风格和内容,而且有卓越的句法处理。擅演莫扎特、理查·施特劳斯的歌剧和德奥艺术歌曲。
梅里尔(Roberto Morill, 1917~)美国男中音歌唱家。生于纽约。曾从其母亲及玛尔戈利斯学习声乐,起初专唱轻音乐。1945 年获大都会歌剧院广播演唱比赛奖。同年在该院首次扮演《茶花女》中的亚芒,后饰演过斗牛士、瓦伦丁、费加罗、弄臣、雅果、斯卡皮亚等角色,并演唱意、法歌曲,是该院受欢迎的主要演员。托斯卡尼尼在美国进行最后一次广播演出时,他被邀任《茶花女》和《假面舞会》中的男中音主角。后在英国、阿根廷作过成功的演出,以嗓音畅达晾亮、感情真挚生动见称。
赫里斯托夫(Boris Christoff, 1918~)保加利亚男低音歌唱家。生于索非亚。曾在罗马从斯特拉齐阿里学习声乐,并去萨尔茨堡深造。1946年在罗马首次登台,随后于米兰斯卡拉歌剧院和伦敦修道院花园歌剧院演出。 1956年在美国旧金山歌剧院上演《鲍里斯。戈壮诺夫》时,曾被誉为夏里亚宾再世。此后常在欧美各大歌剧院及著名音乐节演出,音域宽广,音量宏大,兼有粗犷和细致两种不同素质的美。擅演俄罗斯歌剧和抒情独唱曲,及威尔第、瓦格纳歌剧中的男低音角色。对鲍里斯、伊戈尔王、苏萨宁等角色富于独创性的处理,为歌剧界所首肯。
达鲁哈诺娃(Zara Doluhanova, 1918~)真名:扎鲁依。阿加西叶芙挪·达鲁哈诺娃。苏联女中音歌唱家。生于莫斯科:193;年毕业于格涅辛音乐师范学校。1939年任亚美尼亚埃里温歌剧一舞剧院独唱演员。1944年在全苏广播电视艺术团供职。1959年成为莫斯科爱乐协会交响乐团女中音独唱家。五十年代中期曾获亚美尼亚、俄罗斯联邦加盟共和国人民艺术家称号。具有异常宽阔的音域和热情而内在的表现能力,对快速经过句和灵活的音阶进行等演唱技巧尤为娴熟。主要从事广播和音乐会演唱。曲目极广,俄罗斯经典作品、西方古典声乐曲等均所擅长。
尼尔森(Birgit,Nilsson, 1918~)瑞典女高音歌唱家。生于卡鲁普。少时爱好歌唱并参加卡鲁普地方合唱团活动。1041年入斯德哥尔摩皇家音乐学院从希斯罗普学习声学。1946年在瑞典皇家歌剧院初次登台,扮演《自由射手》中阿迦德一角获得好评。1948年后演出一系列歌剧名作,赢得很高的国际声誉。1951年参加格林德伯恩歌剧节。此后成功地演唱了瓦格纳的《诸神的黄昏》、《尼伯龙根的指环》等剧,被公认为继弗拉格斯塔德之后,当代最出色的演唱瓦格纳乐剧的女高音歌唱家。1956~1958年先后在旧金山、纽约、米兰等地演唱。由于其功底深厚,至今仍活跃于演出第一线,艺术质量不减当年。
科莱里(F4ranco Corelli, 1921~)意大利男高音歌唱家。生于安科纳,父亲是教堂合唱指挥。从小具有非凡的童声嗓音,后当过制图工人。三十岁时参加佛罗伦萨五月音乐节声乐比赛获奖, 1952 年在斯波莱托首次登台公演。以后在斯卡拉歌剧院和伦敦修道院花园歌剧院演出,1960年起成为纽约大都会歌剧院台柱。嗓音通畅、宽厚、宏亮,音域广阔,激情充沛,风度潇洒,名列当代男高音前茅。胜任抒情一戏剧型和戏剧型男高音角色,又擅唱那不勒斯歌曲,并灌有唱片。
迪.斯岱法诺(Giuseppe di Stefano, 1921~)大利男高音歌唱家。生于西西里岛卡塔尼亚近郊的莫尔塔。从小喜爱歌唱。在米兰上中学时,正式从路易·蒙蒂桑托学习声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征入伍,当部队奉命调往德国布防时逃往瑞士,并在瑞士作过几场 "起步式"的演出。战后回到米兰继续声乐学业。此后,不断演出亏斯卡拉、大都会等世界著名歌剧院。他那温暖、抒情而富于魅力的音色和发自深心的炽热、恳切而动人的感情,使他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前半期与莫纳科齐名。除歌剧外,还擅唱那不勒斯歌曲。
苔巴尔迪(Renata Tebaldi,1922--)意大利女高音歌唱家。生于帕尔马的兰希拉诺。从小在当歌唱演员的母亲身边长大,十三岁开始学钢琴,十七岁由佩沙罗音乐学院转入帕尔马音乐学院从梅里斯学习声乐。1944年以《梅菲斯托菲利斯》中的叶莲娜一角开始其舞台生涯。1946年经卡拉扬推荐参加斯卡拉歌剧院的演出活动,从此声名日盛,足迹遍及欧洲备著名歌剧院。1955年在纽约大都会歌剧院演唱《奥赛罗》后,成为该剧院台柱。风格、感情的表达恰如其分,嗓音极其柔润流畅,加之优雅的仪态和无懈可击的音准,使其成为当代最卓越的女高音歌唱家之一。
德.洛斯·安赫莱斯(Victoria de Los Angeles,1923…)西班 牙女高音歌唱家。生于巴塞罗那。童年爱好歌唱和吉他。十七岁入当地音乐学院师从多罗列士·弗劳,曾一度在巴鲁曼斯研究所学习声乐。十八岁首次参加歌剧演出,二十一岁举行第一次独唱会。1947年获日内瓦国际声乐比赛第一奖。此后曾与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吉里同台演唱《艺术家的主涯》并在巴黎、米兰、纽约等地演出,盛况空前。不久成为美国大都会歌剧院主要演员,还经常去意、英、奥、荷、瑞典、阿根廷等国旅行演出。1961年在巴塞罗那以音乐会形式演出法雅的歌剧《阿特兰基达》,是国际乐坛上的盛举。嗓音流畅、丰满而又灵活、柔美,高音鲜明而有光彩,中声区热情而富于迷人的魅力,善于揭示作品的蕴含,并能赋予歌声以亲切的抒情感和崇高的诗意。既是具有广阔音域的行情女高音,又擅于表演西班牙民族歌舞。
卡拉斯(Maria CaIlas, 1923…1977)真名:葫茜莉亚·索菲亚·安娜·玛丽亚·卡罗盖洛波乌罗斯。美籍希腊女高曾歌唱家。生于纽约。八岁开始学习钢琴,十岁开始唱《卡门》中的咏叹调,十三岁入希腊雅典音乐学院从希达尔戈学习声乐,十五岁以《乡村骑士》中的桑土查一角绽露锋芒。 1947年应邀去意大利维罗那露天圆形剧场演出歌剧《歌女》,激起听众狂热的反响、此后不断演出于世界各地,以对角色深刻的理解和细致而富于创造性的处理,使听众进一步领略到歌剧的音乐美和戏剧美,并对十九世纪早期美声风格的歌剧如《梦游女》等有新的认识。一生演出歌剧百部以上,音量幅度极宽,从轻巧的花腔女高音到最壮实的戏剧性声部都能胜任,有机地把富有强烈戏剧性和有俏丽灵活特点的花腔唱法结合在一起。擅于形体表演,具有崇高、隽永的雕塑美。是世界公认的全能女高音歌唱家。
西艾皮(Cesare Siepi, 1923~)意大利男低音歌唱家。生于米兰。 1941年首次登台。 1946年成为举世闻名的米兰斯卡拉歌剧院主要演员。1951年起在美国大都会歌剧院连续演唱了好几年。曾一度在百老汇演唱过音乐喜剧,1966年起成为维也纳国家歌剧院成员,同时又去英国修道院花园歌剧院等欧洲重要歌剧演出中心献艺。嗓音柔润丰满而又挺拔有力。唐磺、费加罗及《浮士德》中的魔鬼等是他最擅长的角色。
贝尔贡济(Carlo Bergonzi, 1924~)意大利男高音歌唱家。生于威尔第故乡帕尔玛。曾当过乳酪工人、卡车司机和面包师。从小是个歌剧迷,年事稍长,充当一段时间临时演员后,毅然进入帕尔玛波伊托音乐学院专攻声乐。1948年毕业后首次扮演《塞维尔的理发师》中的费加罗(男中音)。1950年意外发现自己可以唱到"高音 C",于是用三个月时间调整嗓音,从此改唱男高音。媒音宏壮、嘹亮,阅历广泛,知识渊博,出色掌握了"美声唱法"的技巧。《奥赛罗》、《命运之力》、《阿伊达》、《茶花女》等是他的代表性剧目。被认为是威尔第歌剧的权威诠释者。
阿尔希波娃Irina Arkhipova,1925~)苏联女中音歌唱家。生于莫斯科。1948年毕业于莫斯科建筑专科学校。1953年毕业于莫斯科音乐学院声乐系。1956年在莫斯科大剧院首次登台。此后, 经常演出于意、奥、法、美等国著名歌剧院。1966年获苏联人民艺术家称号。以嗓音圆润有力、色调丰富多彩、表情深刻动人见称。演出剧目达二十八部以上。除俄罗斯、苏联歌剧外,卡门、安涅利斯等均是她所拿手的角色。
菲舍尔一迪斯考(Dietrich FischIer-Dieskau,1925~)德国男中音歌唱家。生于柏林。幼时从母亲学钢琴,年轻时从巴赫歌曲演唱专家沃尔特研习声乐,并在柏林高等音乐学校受学于威森波伦。1947 年在弗赖堡首次登台,演唱勃拉姆斯的《安魂曲》。他是现今德国首屈一指的男中音歌唱家,以演唱贝多芬、舒柏特、门德尔松、勃拉姆斯、沃尔夫、理查·施特劳斯等人的艺术歌曲著称,亦擅于演唱歌剧。嗓音清畅、浑厚而又富于生气。音色变化丰富,表情深刻,艺术上一丝不苟。是巴赫和马勒用管弦乐队伴奏的独唱歌曲的解释者,又是颇有才华的指挥家。
盖达(Nicolai Gedda,1925~)瑞典男高音歌唱家。生于斯德哥尔摩。父亲是俄国人,曾在著名的顿河哥萨克男声合唱团中唱男低音;母亲是瑞典人,是一个具有相当声乐造诣的银行职员。1952年首次登台演出亚当的三幕喜歌剧《朗朱穆的驿骑》。翌年,卡尔·奥尔夫的歌剧《爱神的胜利》在米兰首演时,他任男主角。后在巴黎和伦敦登台。1957年参加萨尔茨堡音乐节。同年,初露锋芒于美国大都会歌剧院。具有清醇甘美的嗓音和精深、全面的艺术素养,演唱风格纯正、乐感敏锐。通晓俄、德、意、法等六国语言,格鲁克、海顿、莫扎特、瓦格纳、威尔第、普契尼等人的歌剧,均所胜任。
金(James King,1925~)美国男高音歌唱家。生于堪萨斯州的道奇。原是餐厅、酒吧歌手。三十二岁才从师改唱男高音。1961 年迁居欧洲。翌年在柏林举行首次公演,并在萨尔茨堡音乐节上演出《伊菲姬尼在奥利德》。1962~1965年是西德柏林歌剧院主要演员。先后在维也纳音乐节、拜雷特歌剧节、维也纳国家歌剧院、美国大都会歌剧院和伦敦修道院花园歌剧院登台演出:是名噪欧洲的美国歌唱家。,演出剧目以瓦格纳、贝多芬等的德国歌剧为主。技巧稳固坚实,表情真挚感人。
维谢尼南斯卡娅(Galina Yishnevskaya,1926~)苏联女高 音歌唱家。生于列宁格勒。1944年毕业于列宁格勒音乐学院后,在当地轻歌剧院任演员。1952年人莫斯科大剧院,扮演过蔽奥莱塔、阿伊达、托斯卡、蝴蝶夫人,以及俄罗斯、苏联歌剧中的许多重要角色。演唱风格纯正,表情深刻,嗓音宽厚有力而又柔润清畅。在国内外享有盛誉。1966年获苏联人民艺术家称号。同年在歌剧影片《卡捷琳娜·伊斯迈洛娃》中饰女主角。1973年偕丈夫--苏联著名大提琴家、持不同政见者罗斯托罗波维奇去西方演出,被迫全家客居美国。
麦克莱肯(James McCracken,1926~)美国男高音歌唱家。生于印第安纳州的嘉里。青年时攻读于哥伦比亚大学。1952 年在纽约市府中心扮演《艺术家的生涯》中的鲁道尔夫。翌年披大都会歌剧院录取为只能演配角的男高音演员。 1957年毅然离职去欧洲寻求发展。后在瑞士苏黎世初步确立声名。1959年去米兰深造。次年在欧洲和美国大都会歌剧院相继演出《奥赛罗》,获很大成功。因得到卡拉扬的赏识和邀请,曾到欧洲许多著名歌剧院演唱、是一个具有宏大音量和强劲力度的英雄性男高音,奥赛罗、唐·霍赛等是他擅演的角色。
萨瑟兰(Joan Sutherland,1926、)澳大利亚女高音歌唱家。生于悉尼。年轻时就学于悉尼音乐学院。1947年以音乐会形式演出歌剧《狄东与伊尼阿斯》开始其艺术生涯。1949和1950年两度获澳大利亚声乐比赛奖。1951年赴英国皇家音乐学院进修,翌年在修道院花园歌剧院登台。1954年与著名指挥家波宁吉结成伉俪,并在其指导下改唱花腔女高音,如米卡埃拉、帕米娜等行情=花腔角色。先后在欧洲各地著名歌剧院和音乐节演出。工邵今年衣米兰斯卡拉歌剧院演《拉美莫尔的露契亚》时引起轰动,谢幕达三十次之多,被公认为花腔艺术的典范。嗓音清亮剔透、华美淳厚,继承和发展了意大利美声唱法传统。她总是将非凡的技巧问丰富的感情、深刻的思想内容融为一体,即使是最缺乏个性、最器乐化的句子,也要赋以活生生的感情内窖,而绝不炫耀卖弄技巧。
维克斯(Jon Vickers,1926~)加拿大男高音歌唱家。生于南非,学于多伦多。1956年在斯特拉德福音乐节首演《卡门》中的唐·霍赛,后在拜累特、维也纳、旧金山和纽约大都会歌剧院演唱。嗓音铿锵有力而又粗犷奔放,适合于表现英雄性和悲剧性人物。被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演唱瓦格纳和威尔第作品的能手之一。
普莱斯(Leontyneben Price,1927~)美国女高音歌唱家。生于密西西比州的劳勒尔。父母都是黑人。原想当教师,后接受罗伯逊建议,转入纽约朱利亚特音乐学院从基肖尔姆夫人学习声乐。1952 年扮演《法尔斯塔夫》中的福特夫人一角,为音乐界所瞩目。毕业后演过《波吉与贝丝》中的女主角贝丝。1955年被美国广播公司电视中心选为演播歌剧《托斯卡》的主要演员。1957年普朗克《卡尔美教派修女的对话》在旧金山公演对,经作者推荐任主角。1958年首次在伦敦修道院花园歌剧院代替契尔凯蒂出台演唱《阿伊达》,获得空前成功。从此阿伊达成为她最拿手的角色。1961年第一次在纽约大都会歌剧院登台扮演《游吟诗人》中的莱奥诺拉。嗓音圆润、浓密而色彩丰富。不论高、中、低音,都有"黄金般的特质"。真实、深刻的感情表现和女性角色的内向与温柔,使她被公认为当代晕杰出的 "阿伊达"。
卡普契尔里(pero Cappuccilli,1929~)意大利男中音歌唱家。生于托里埃斯特。少时就学于那波里圣西西莉亚音乐学院。 1957年首次登台于米兰新剧院,扮演《丑角》中的佟尼奥。1964年在斯卡拉歌剧院上演《拉美莫尔的露契亚》中的安里科一角,被歌剧界所重视。嗓音优美嘹亮,加之音域宽广、表情生动,使其成为当今意大利男中音的出色代表。擅长演唱威尔第的歌剧,西蒙·波卡涅拉、马克白斯、亚戈等是他拿手的角色。
盖乌洛夫(Nicolai Chaurov,1929~)保加利亚男低音歌唱家。生于维林格勒。1949年人索菲亚音乐学院从布伦巴罗夫学习声乐。翌年去莫斯科音乐学院深造。1955年获世界青年与学生联欢节古典声乐比赛金质奖章及巴黎国际声乐比赛大奖。后在索菲亚、莫斯科、维也纳等地歌剧隐登台,演出《浮士德》中的魔鬼等角色。 1959年在米兰斯卡拉歌剧院首次演出,以《鲍里斯·戈杜诺夫》中的瓦尔拉木一角博得好评。从此成为该院的台柱及当代最负盛名的男低音歌唱家之一。嗓音丰满、流畅、宽厚,演唱时声情并茂,技巧稳固。西方与俄罗斯古典歌剧均所擅长。
西尔斯(Bcverly Sills,1929~)真名,贝尔·西尔佛曼。美国女高音歌唱家。生于纽约州的布鲁克林。十二岁开始从里勃林学习声乐,十七岁在费城首次登上歌剧舞台。1955年以扮演《编蝠》中的罗萨琳达名震纽约市歌剧院舞台,成为该院专属歌唱家,演唱了二十多年。1966年扮演《朱理斯·凯撒》中的克里奥佩特拉获得巨大名声,从此登上欧美著名歌剧院舞台。她是典型的花腔女高音,虽音量不大,却能巧妙地发挥美声唱法的长处。风格独特,曲目广泛,是当代演唱"曼依"最好的演员,不但声情俱佳,而且法语准确。现任纽约市歌剧院总指导。
1、双边条约一般由外交代表草签后,由本国权力机关批准正式签署后生效或达成条约约定的条件或经过条约约定的时间后生效。多边条约一般会约定一个条约生效的条件,一般是要求签署条约的国家中交存批准书的数量或是比例,达成后多边条约即告生效。2、旧金山条约第二十三条约定:甲.本条约应由包括日本在内的签字国批准,并应于日本及包括作为主要占领国的美国在内之下列过半数国家,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锡兰、法国、印度尼西亚、荷兰王国、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共和国、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业已交存其批准书后,对各该批准国发生效力。对于其后批准的国家,本条约即于各该国家交存其批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乙.如本条约在日本交存其批准书九个月后尚未生效,任何批准国得为此目的,于日本交存批准书之日起三年内,以通知给日本政府及美国政府,使本条约在该国与日本间发生效力。该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达成上述条件后生效
旧金山,原名耶瓦布埃纳,又名圣弗兰西斯科,华侨称为三藩市,是1847年墨西哥人以西班牙文命名的,当时这里的居民只有800多人。它本是西班牙的一个殖民据点,后由墨西哥接管,美墨战争之际为美军所占。1848年一月的Sacremento Valley,一名木匠在建造锯木厂时,在推动水车的水流中发现了黄金。这个消息不胫而走,引发了全世界的淘金热。短短三个月内旧金山人口便激增25,000人。其中许多华人作为苦力贩卖至此挖金矿,修铁路,备尝艰辛。此后大批华工在这里安家落户,他们就称这座城市为旧金山(以区别澳大利亚的新金山)。旧金山的最强间是移民们迸发的热情,这是一个令人陶醉的文化;特色鲜明的意大利人,巴西人、西班牙人,华人等,不同的聚居区点缀在加州这块土地上。 1906年4月18日早上5点12分,旧金山发生了8.25级大地震。由于煤气管爆裂,城里各处引发了多起大火,火灾使该城迅速变为一片火海,在80公里外还清晰可见刺眼的火光及冲天的浓烟。大火整整烧了3天,旧金山成为了一片废墟。在这次地震中,有3000人丧生,25万人无家可归,514条街道、28,000幢建筑焚毁倒塌。但是,旧金山在经历了这样大的灾难后却如浴火凤凰般,以不到六年的时间重新建设了一座更新、更现代化的城市。1915年的世界博览会在旧金山举行,标志着该彻底从废墟中复活了!
欧洲人在1542年到旧金山湾区,旧金山区域在16世纪属于西班牙的上加利福尼亚省领土。西班牙将领嘉斯帕·德·伯特拉(Don Gaspar de Portola)于1769年带领他的属下在旧金山湾区探索地形。1776年3月28日,西班牙探险家胡安·鲍提斯塔·迪·安扎(Juan Bautista de Anza)在当地选了两个可建筑地点,一个作为军事用途,另一个则作为传教用途,但实质的施工却由安扎的两名同伴Jose Joaquin Moraga中尉及Francisco Palóu神父监督。Jose Joaquin Moraga负责建立的是军事基地旧金山要塞(Presidio of San Francisco,现已改为要塞公园)。Francisco Palóu则负责建立的是教会,他将该地命名为阿西西的圣弗朗西斯科教会(Mission San Francisco de Asis),俗称都勒教会(Mission Dolores)。该区所有的一切行政事务皆经由教会管理。 1821年,墨西哥自西班牙独立,上加州也成为墨西哥领土。独立之后的墨西哥教会管辖的势力逐渐薄弱,教会所属的土地也逐渐规划成私人所拥有。来自英国的威廉·李察森(William Richardson)于1835年在半岛的西部(即现今位于中国城与金融区交界的花园角)建立了第一栋私人别宅。李察森经过他人帮助,开始规划住宅附近的街市,并将此区域称为芳草地(Yerba Buena)。墨西哥和美国战争爆发后,美国海军准将约翰·斯洛特(John D. Sloat)带领手下来到这里,1846年以美国名义占占领此城。1847年1月30日,海军上校约翰·蒙哥马利(John B. Montgomery)将城市更名为旧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