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女人和已婚的男人暧昧聊天记录,当然是算她的隐私,所以如果有人拿这个去卖钱的话,是犯罪的
我个人觉得,这是属于犯法行为。你在离婚时向法院出具,是可以的。
我抛开这些不说,既然你们离婚,你又何必纠缠过去不放,你公布对方出轨的短信聊天记录,看的人仅作为饭后的谈资,而你也是一个被闲聊的对象,无非加深自己的仇恨,往自己的伤口上撒盐。这又何苦呢?
我个人建议,忘记悲伤的过去,迎接美好未来。把那些所谓证据通通删除,免得它伤了你的心。
鸡汤文章,用对了地方,它就是良药。用错了地方,就是毒药、麻醉剂。
现在娱乐圈的王宝强跟马蓉,让他们俩看看这个“鸡汤”,会不会觉得讽刺呢?
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显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认证,聊天记录也不例外。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她前夫的醋你就不要吃了吧,必竟他们曾是夫妻,那边还有孩子,这种关系是断不了的,你要正视这种联系,适当的,你也要关心一下她的孩子。
如果上面那些你做不到,相信你们在一起也不会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