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等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使用,但有一定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二、对此类电子证据的要求:
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仍然与其它证据的要求一样,需要满足“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微信、QQ聊天记录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修改伪造的。这种电子证据比较容易获得,但也是比较被修改数据的。向法庭提供时不能伪造修改聊天内容,必须保证聊天内容完整。在法庭上,法官会要求当庭展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当中当庭查看是否真实内容,不能是简单的打印截屏下来,原件必须保存好的。
如果害怕手机丢失或者数据被删,可以到公证处对重要证据办理公证保存。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时,会要求机主亲自前往,审查聊天记录是实名认证过的微信用户的真实聊天记录。公证员会对手机登录微信过程,和哪个用户聊天内容,进行截屏打印,出具公证书,并且附录公证光盘。关联性就是聊天内容必须反映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外遇事实,不能和本案无关。
三、聊天内容在证实出轨行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微信、QQ等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使用,如果只凭这一份证据来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出轨的时候非常少,法官审理离婚案件肯定是非常谨慎的,认定外遇出轨也要非常谨慎,如果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比较短暂,涉及外遇事实并不是很多,或者比较模糊,那么法官可能就不能给你轻易认定外遇的事实,还需要你提供其他的证据来充分证明,例如录音证据,外遇照片,开房记录等等,如果没有,那么法官可能就无法认定外遇事实存在,这不是法官的偏袒,而是法律必备的谨慎,在事实真相不能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谁也不会帮组,不站台,原告也不帮,被告也不帮,法官处于一个中立的态度。比较你要主张对方有外遇的事实,你就必须有举证的义务,要举证充分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其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并符合规定的情况,才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仅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法律分析:犯法。偷看别人聊天记录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装作不知道的样子跟你妈说起这件事情,跟他谈谈,然后跟你爸说这件事情(记住一定要拦住你爸千万别动手),让他们两个谈谈找找问题在哪里,只有实在不行的极端情况下,再考虑离婚,现在先别想这么多了,跟他们先谈谈就好
出轨方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尽量保留原始证据,不能修改。如果有条件进行公证处公证。
您好,是不是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做一份证据保全公证?其实也未必。做类似公证有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本人的手机,本人的微信账号。如果申请人独自一人拿着对方的手机过来,要求公证对方出轨聊天记录、照片等,公证员肯定会拒绝。
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这样的公证上法庭有用吗?
一、真的起诉离婚,这样的聊天记录能证明一方出轨吗?
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没公证过的更强吗?不管聊天记录有没有公证过,只凭一份证据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出轨的时候非常少,这通常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一份微信记录在法庭上出示后,法庭通常会听取证据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如果对方对这份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内容也认可,那是可以作为认定其出轨的证据;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认为公证是单方做的,未经本人同意;或者聊天的不是本人;又或者虽然承认聊天的是本人,但提出他的种种陈述是为了维系婚姻,事实上并无出轨行为,那么法庭通常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比如捉奸的报警记录、相关的证人证言或是亲子鉴定结论,来判断一方是否出轨。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没有公证过的记录,证明效力上是差不多的。
二、举证对方微信聊天记录会不会侵犯了另一半的隐私吗?
隐私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是一种相对权利。当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体现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出于权利平衡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先确定哪种权利需优先得到保护。当夫妻一方有理由相信,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受到侵犯时,在维权这样特定的时间阶段,法律应保障配偶正当的举证权利。但要注意不能为了曝光对方的不忠诚行为,而将这份公证书晒至网上。否则如果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失实,则可能构成对配偶名誉权的侵犯,即便微信聊天内容是真实的,也有可能侵犯到配偶隐私。
三、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希望对您有帮助。
有网民曝料称,永州乡村银行业一支行大门口,有些人拉横幅检举这家银行两位职工始终保持异常两性关系,引起较高关心。
对于这事,永州市乡村银行业上级领导企业工作员回复表明,这家银行的确存有两位职工有不合理两性关系的难题,涉嫌工作人员已被处罚,并已消除有关岗位。行长出轨女属下被拉横幅,聊天内容曝出充溢热情暧昧关系。
两位女人拉着条幅立在永州市乡村银行业一支行大门口,条幅上写着“农村商业银行刘某某某与银行柜员蒋某长期私通”,视频中,这家银行工作员及保安人员同意劝阻其个人行为,彼此造成一定的语言矛盾。
一石惊起千层浪,事情一经曝出便引起众议,接着有网民曝料,刘某某某为永州市乡村银行业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一支行的法人代表,蒋某为该银行员工。
除此之外,在网上还广为流传着一份打印出版的微信聊天记录,据悉是刘某某某和蒋某的聊天截图。从网上图片看来,两人的聊天内容弥漫着热情、暧昧关系之语。“60好几个钟头不见你呢,我想去亲你一口”“很想去COS一下照相,很有可能必须隆个胸,或是塞一点儿棉絮。”等。
接着,湖南农信社联合社永州市服务处工作员表明,永州市乡村银行业是该服务处的下级单位,这家银行的确有两位职工存有不合理两性关系的难题,涉嫌工作人员已被处罚,并消除有关岗位。
事情曝出后,网民们纷纷议论,有网民表明,“那样没有直接证据拉着条幅的是检举或是归属于诬蔑污蔑违纪行为?即便有直接证据也是社会道德方面的难题,只有是组织纪律性管束或解决,不可以那样处心积虑3D渲染和肆无忌惮侵害私人信息,是不负责任和违反规定的!”
但也是有网民赞成那样的检举个人行为,“你没仁我不会义,完婚有领结婚证,驾车有驾驶证,开车闯红灯是违反规定,难道婚姻生活中闯红灯违章就违反规定?何况当事人彼此全是公务人员,理当保持稳定的本人风格!这般不堪就应当众叛亲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