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带来的影响是让网络再也不是不法之地,让人们在网络中也懂得要谨言慎行。
其实,在电子数据正式成为法定证据之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就在探索如何使用电子证据,并以裁判的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互联网法院的成立运行,以及对大量网络纠纷的裁判,也为确立电子数据证据地位并如何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当然,也有网友担心电子数据被篡改,这一担心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司法裁判并非以单一的证据为依据,将综合其他证据加以判断,且将对造假者严厉制裁。长远来看,认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既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又能降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成本,是司法顺应潮流、助推社会发展的体现。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个关键点:
1、最好能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即该手机的聊天记录原始记录,而非截图。
2、在截图的时候,可以同时做一个录屏的证据保存,以防手机丢失或者损坏。
3、在截图的时候,除了要截图聊天内容,还需要对聊天对象的基本信息界面截图或者录屏保存。
4、聊天记录要做到前后连贯,不能截取片段断章取义。
5、在刻意引导对方聊天以便于取证的时候,尽量做到少说多问,让对方多说,因为说的多的一方错的也越多。
6、为了防止对方截图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实我们可以养成发语音的习惯,说话的时候尽量少用肯定的语气。
7、如果微博微信聊天证据极为关键、非常重要,随时有灭失风险,影响案件的胜败,可以在第一时间拿着手机去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手机即可。
可以。
首先明确一点“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会不会被法院采信就很能说了。为什么“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证据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而微信聊天记录就属于“电子证据”。所以说在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仅仅是微信的聊天记录,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都是电子证据。为什么“会不会被法院采信就很能说了”证据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才能被法院采信——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单从真实性上来说就很难会被法院采信。你要证实这段聊天记录的对方就是你起诉的被告,微信并不是实名制的,所以这需要你得证明。再就是聊天记录中所说的话是否是被告的真是意思表示,他要是说这个微信号在这段时间被盗号了,所有的聊天记录都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就难办了。所以说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一种补充证据来使用,但是你要想仅仅依靠聊天记录让法院采信事实的存在,在现实操作中是非常难的。记住:民事官司打的是证据、证据、证据。所以在民事活动中一定留个心眼,留好证据、证据、证据。
您好,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算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均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安律师提醒您: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作为证据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想要被法院采信,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你要能够证明聊天、录音对象的身份、聊天记录和录音是真实的(非伪造)、聊天记录和录音内容意思表达清晰完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