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但这些聊天记录能证明什么,还要看聊天记录的内容。如果一方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承认了婚外情,那就能证明有婚外情这一事实。
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证明使用聊天软件的是当事人双方,第二需要有着特别完整的证据,不能断章取义。从中可以看出一段话或者一个截图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必须要明确的提到某人的名字或者还原整个事情发生的经过。并且证明使用软件的是当事人双方也是比较难的,因为对方可能不承认,或者说并不是自己与对方聊天的。
如果你想证明是当事人双方的话,就可以通过4个途径进行论证。第1个途径,就是让当事人进行承认,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发一个信息,问问对方是不是这个人,如果对方承认了就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第二,是可以通过社交软件的头像或者所发布的朋友圈以及其他信息进行论证的。第三,可以让后台给出实名认证的身份证号或者其他的资料,因为现在很多的聊天软件都是实名认证的。最后就是与软件的开发商进行协调,看看能不能查出相应的证据。这4个途径都是比较难的,需要当事人以及软件的开发商进行支持,如果想自己提交聊天记录就有证据,是不可能的。
在作为证据的时候,聊天记录必须要非常的完整,比如说通过软件儿的恢复机制,将所有的聊天记录都恢复好,然后打印出来,这样才是有用处的。并且取得这个证据的途径应该是合法的,不能以暴力或者欺骗的手段获取。比如说你和别人谈话可以作为录音,但录音应该发生在正大光明的阶段下,不能偷偷的录取。
如果发现对方有了婚外情,可以默默的收集证据,然后再进行控告,不要让对方发现。因为有了婚外情的人,就是有了二心的人,根本不会考虑你的想法。
微信、QQ等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使用,但有一定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二、对此类电子证据的要求:
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仍然与其它证据的要求一样,需要满足“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微信、QQ聊天记录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修改伪造的。这种电子证据比较容易获得,但也是比较被修改数据的。向法庭提供时不能伪造修改聊天内容,必须保证聊天内容完整。在法庭上,法官会要求当庭展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当中当庭查看是否真实内容,不能是简单的打印截屏下来,原件必须保存好的。
如果害怕手机丢失或者数据被删,可以到公证处对重要证据办理公证保存。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时,会要求机主亲自前往,审查聊天记录是实名认证过的微信用户的真实聊天记录。公证员会对手机登录微信过程,和哪个用户聊天内容,进行截屏打印,出具公证书,并且附录公证光盘。关联性就是聊天内容必须反映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外遇事实,不能和本案无关。
三、聊天内容在证实出轨行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微信、QQ等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使用,如果只凭这一份证据来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出轨的时候非常少,法官审理离婚案件肯定是非常谨慎的,认定外遇出轨也要非常谨慎,如果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比较短暂,涉及外遇事实并不是很多,或者比较模糊,那么法官可能就不能给你轻易认定外遇的事实,还需要你提供其他的证据来充分证明,例如录音证据,外遇照片,开房记录等等,如果没有,那么法官可能就无法认定外遇事实存在,这不是法官的偏袒,而是法律必备的谨慎,在事实真相不能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谁也不会帮组,不站台,原告也不帮,被告也不帮,法官处于一个中立的态度。比较你要主张对方有外遇的事实,你就必须有举证的义务,要举证充分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其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并符合规定的情况,才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仅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