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聊天记录的话在法律上属于间接证据,为直接证据做佐证的。如果单单仅有聊天记录的话,不能够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而且聊天记录的话,往往双方都是用昵称,证明该昵称即现实生活中的身份非常困难。
案例:
胡女士为离婚,拿着涉及丈夫婚外恋的一段QQ聊天记录起诉到法院。近日,因胡女士的证据和理由不足,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一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胡女士诉称,她和丈夫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孩。2005年11月底,她发现丈夫有婚外恋行为,且多次夜不归宿,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因此她起诉离婚。
庭审中,胡女士为了证明丈夫有婚外恋,拿出了一段QQ聊天记录,称是丈夫刘先生上网聊天留下的,聊天的内容涉及到刘先生的婚外恋行为。然而,刘先生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恋,对聊天记录也不认可。
法院认为,胡女士提供的上网聊天记录,因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刘先生的。此外,胡女士也未提供刘先生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您好,离婚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商不成时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协商时双方针对财产以及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双方自愿分配即可;走诉讼程序的话,一方有出轨行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实,能够认定为属于过错方的,对方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法院主要是看双方各方面条件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轨对于抚养权的影响并不大,具体情况还是要看您这边能够提供的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以。
可以参考: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可为什么在本案中,法官却认定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丈夫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使用呢?
主审法官介绍,做出如此判决主要有三点原因。
第一,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所以QQ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
生冲突时,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
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
第三,妻子张某还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丈夫刘某与第三者范某的通话记录,这可以与QQ聊天记录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足以证明丈夫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
参考资料:女子搜集老公与情人暧昧聊天记录当证据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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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在公开场所公示,不体现给大众~即不算侵犯隐私!作为呈堂证供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