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们承担着教书育人的光辉任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老师都具有高尚的师德,他们甚至不遵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比如最常见的是部分教师存在着未经学生允许查看学生通讯录及聊天记录的做法,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是没有权利查看有关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的,比如各种信件、日记等。一个教师打着为学生好的旗号,窥探学生的个人隐私,这是严重违反教师道德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我们会发现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常用发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部分教师缺乏严格的培训就上岗,而教师又承担着直接培养学生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师的这种错误做法不仅会直接侵害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学生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等造成恶劣影响。
那么为了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国家层面上要严格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对于人品有问题的教师严禁录用;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训,定期开展讲座交流,在加强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同时,使教师树立尊重学生的观念,在日常教学中能够采用适当的方法来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教师自身也要不断地将教师职业道德贯彻到日常的教学实践中,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一名好的教师应该是热爱学生,能够为人师表,不仅具有高超的教学水平,同时也能够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能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兴趣,需要等设置不同的教学方法,做到因材施教。
老师是看不到学生之间的聊天记录的,因为聊天记录属于别人的一种个人隐私,没有被公开的情况下,其他人是看不到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老师是无权查看学生的聊天记录的。如果怀疑学生谈恋爱,可以找学生谈心,让他自己交代。否则的话私自翻看学生的聊天记录,确实是违反个人隐私的。但是从学习管理方面来说,老师能够做到这样主要还是为了学生好,让他好好学习。这个应该又比较更好的解决方式来处理这件事。
学校没有权利通过后台监视学生的聊天记录,属于侵犯学生个人隐私,如果证据确凿的话,可以到教育部门进行投诉,如果非常严重的话,可以报警处理或者起诉学校,除非是执法机关在有需要的时候经过上级批准才可以。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学校不可以通过后台网监查看学生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学生自身隐私,在学生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任何人与组织都无权查看学生自身隐私。学校此行为侵犯了学生自身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学校无权侵犯。无论学生聊天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学生的聊天内容是自身隐私,不允许任何人以及任何组织以何种方式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法律分析】:老师查学生帐号看聊天记录算犯法。
老师查看学生的账号翻看聊天记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隐私权教育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年人在儿童性教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应当教育孩子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必须重视儿童的隐私权保护,儿童对于隐私权的充分了解将帮助他们免受骚扰和暴力伤害。
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从这些聊天记录中可以反映出橘农拥有浓浓的爱国情怀,而浙大学生则拥有一颗感恩之心。投之以桃,必报之以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