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等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使用,但有一定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二、对此类电子证据的要求:
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仍然与其它证据的要求一样,需要满足“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微信、QQ聊天记录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修改伪造的。这种电子证据比较容易获得,但也是比较被修改数据的。向法庭提供时不能伪造修改聊天内容,必须保证聊天内容完整。在法庭上,法官会要求当庭展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当中当庭查看是否真实内容,不能是简单的打印截屏下来,原件必须保存好的。
如果害怕手机丢失或者数据被删,可以到公证处对重要证据办理公证保存。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时,会要求机主亲自前往,审查聊天记录是实名认证过的微信用户的真实聊天记录。公证员会对手机登录微信过程,和哪个用户聊天内容,进行截屏打印,出具公证书,并且附录公证光盘。关联性就是聊天内容必须反映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外遇事实,不能和本案无关。
三、聊天内容在证实出轨行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微信、QQ等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使用,如果只凭这一份证据来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出轨的时候非常少,法官审理离婚案件肯定是非常谨慎的,认定外遇出轨也要非常谨慎,如果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比较短暂,涉及外遇事实并不是很多,或者比较模糊,那么法官可能就不能给你轻易认定外遇的事实,还需要你提供其他的证据来充分证明,例如录音证据,外遇照片,开房记录等等,如果没有,那么法官可能就无法认定外遇事实存在,这不是法官的偏袒,而是法律必备的谨慎,在事实真相不能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谁也不会帮组,不站台,原告也不帮,被告也不帮,法官处于一个中立的态度。比较你要主张对方有外遇的事实,你就必须有举证的义务,要举证充分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其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并符合规定的情况,才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仅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的。但聊天记录必须查证属实,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相关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且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老公出轨有开房记录聊天记录能起诉,需要掌握证据
离婚案件中,要证明对方出轨了,靠眼泪靠说辞是没用的,需要的是证据;
双方的电子邮件、私密短信、聊天记录等;在获得对方与第三者来往的短信、邮件、聊天记录后,因此类证据易于伪造、灭失,效力上比较弱,想要被法院采信,还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比如微信号是谁的_消息是谁发来的_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否则很难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