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做为证据,如果要提交法院,建议先进行公证。
另外由于网络的不可跟踪性,即无法拥有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聊天双方在社会中真实的身份,所以就目前的技术和法律条文来讲,有充足的理由相信QQ的聊天记录尚且无法作为法律依据。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同录音一样QQ聊天记录同样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表明说话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相应陈述.
1、qq聊天记录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qq聊天记录属于“网上聊天记录”,显然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因此,qq聊天记录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聊天记录有法律效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能够被另一方知晓,且能够通过肯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肯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QQ聊天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经常碰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形式。相对于其他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的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多媒体性和复合性、易保存性和传输快捷性以及反复重现性。
网络聊天是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及时双向沟通的通信方式,主要有两种: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聊天室聊天是通过网站上开设的聊天室进行“一人对多人”的公聊,而QQ聊天是指“一对一”的私聊。
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包括聊天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第三类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
电子证据认证的标准包括三点: 相关性标准、真实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
QQ聊天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经常碰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形式。相对于其他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的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多媒体性和复合性、易保存性和传输快捷性以及反复重现性。
网络聊天是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及时双向沟通的通信方式,主要有两种: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聊天室聊天是通过网站上开设的聊天室进行“一人对多人”的公聊,而QQ聊天是指“一对一”的私聊。
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包括聊天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第三类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
电子证据认证的标准包括三点: 相关性标准、真实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
天星培训百度知道团为您解答。
不可以。
1、法律依据是指具体的法律规定。如:法律、法规、规章等。QQ上的聊天记录不具备法律等约束性特征,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所以当然不可以成为法律依据。
2、QQ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QQ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QQ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QQ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