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
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说白了,就是要明确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钱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钱。
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承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微信证据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钱的完整意思表达。
微信聊天记录要真实反映整个借钱过程,而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借款民事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条件,即要能明确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达。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QQ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手机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手机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当事人使用手机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注意证明聊天双方的主体,聊天信息的完整性和获得聊天信息手段的合法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经查证属实的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不过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聊天记录的实际控制者必须为双方当事人,然后该聊天记录内容中一定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最后该聊天记录须与案情有关联,并且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