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聊天记录应该算成隐私,尤其是那位透露给你们领导的人,他可能会侵犯你们的权利,但领导可能不会涉及
简易找专业律师请教一下,不会费多长时间
注.如果不是特别重大事情最好不要把事情扩大化,毕竟还要在他手底下混
不过说实话,你们领导挺歪歪的,这不闲着没事干了吗!
是领导就应该好好带领大家致富啊~~!!!!
这个问题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 这是侵犯你的隐私的
我看过中央电视的节目 出现了这个案件 就是在公司
内用MSN 和QQ聊天 后来被领导偷看了聊天记录 这是
违法的 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和你的情况是一模一样的
虽然你在上班的时间上QQ违反公司规定 但是他侵犯了
隐私权这是事实 是违法的行为
所以 你可以进行诉讼的 但是 要是你还是想在这家公司
做下去 那么下次小心点
要是你觉得无法忍受 那么就打官司吧 是一定可以胜诉
的 不过你最好留下证据 不然不好举证
这是我的几点建议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这是侵犯你的隐私的
我看过中央电视的节目 出现了这个案件 就是在公司
内用MSN 和QQ聊天 后来被领导偷看了聊天记录 这是
违法的 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和你的情况是一模一样的
虽然你在上班的时间上QQ违反公司规定 但是他侵犯了
隐私权这是事实 是违法的行为
所以 你可以进行诉讼的 但是 要是你还是想在这家公司
做下去 那么下次小心点
要是你觉得无法忍受 那么就打官司吧 是一定可以胜诉
的 不过你最好留下证据 不然不好举证
父母偷看孩子QQ聊天记录以及短信算不算侵犯隐私权?算侵犯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但现在争议最大的是当监护权(监护人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的权利)遇到隐私权,如何判别。
隐私权是一种完全的权益主张,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监护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共6条几乎全部规定了父母及其监护人的“义务”,而没有一条是规定其“权利”的。其中第12条还规定了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父母不能拿自己的“义务”去限制和侵犯孩子的隐私权。
父母以爱的名义侵犯孩子的隐私,实际是早已把其正当的监护变成不正当甚而非法的监视了。即便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讲,尊重孩子的隐私,允许孩子有其自己的做事和思维空间,才是保护孩子做人尊严,并呵护和培养其健康人格和独立精神的关键所在。
再者,监护并非监视,故而无论学校还是家长,都不应对孩子的精神成长包揽巨细,更不能以爱为名义公然侵犯其隐私。在人格和尊严面前,是没有年龄大小之分的,即再小的孩子也有尊严,而这份尊严能否得到妥帖的保护,乃影响其精神或身心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因此,以爱的名义侵犯孩子隐私权的做法,注定是一种必须摈弃掉的“糊涂的爱”
算哦。
每个人都有隐私权,家长没有经过孩子的允许是不可以看聊天记录的。
但是也分情况,如果觉得孩子这段时间不对劲,有错误的念头,可以了解一下孩子的具体情况。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