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凭微信记录是没法起诉的,没有身份证号就比较困难,没有身份证号没办法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起诉就不会被受理,可以诉讼,但是需要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果没有信息明确的被告主体法院一般不受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建议再补充一下借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的态度较为审慎,一般需要取得对方认可,这就有一定难度了。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调取事项准确表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准确,可能会拒绝提供。
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这就是说,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这也是首次将微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列入证据范围。
扩展资料:
微信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
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通过微信聊天起诉胜率不太高。 另外,还要证明微信的使用人,用法律术语叫做有明确的被告。最好你能拿到对方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和住址这应该对你很简单。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为法院起诉的证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他指出,2020年5月1日以后,wechat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呈现给法院。 而且,前几天正好是2020年5月1日,腾讯新闻头条重点报道了它,所以也可以打印聊天记录,作为与律师交流的资料,由律师决定是否提交法院。
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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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务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权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遵守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结果及其作出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如下:
1、案件经过、诉讼请求、纠纷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虽然微信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有时被告有直接否定的可能性。 在那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收集关于微信的其他证据。 例如,可以确认这个微信确实是被告的。 另外,要将微信记录的内容反映到事实上,必须具有关联性。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微信的内容确实有关联,被告的否定基本无效,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只有聊天记录是可以起诉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引起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权利义务会影响到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2、起诉人可以明确提出被起诉对象;3、提出具体诉讼主张时能有对应的事实理由;4、受理该起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审判权。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起诉人提起诉讼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的,且其起诉状撰写的内容要点必须要有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以及当事人想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具体请求、还要有提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对其已经搜集到的证据进行罗列,例如双方的聊天证据、转账记录等,如果案件还存在有知情人的,还需写明其个人的身份信息。然后再由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起诉人立案受理回执,由其向指定的银行预先交纳案件的诉讼费用,并在作出该决定的五天内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通知其可以作出答辩;而若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且向起诉人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能
可以作为证据的,应当满足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微信聊天记录是一样的。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法院对提交的证据作出“三性”认定。
真实性-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用户是案件的当事人。
合法性-访问微信聊天记录应该是合法的,非法的将被排除在外。
关联性-为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对其进行篡改,应将电子数据存储在终端载体中。
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
微信在打官司时能否变成证据要达到2个前提条件: (一) 可以证实微信应用人便是被告方彼此;因微信并不是实名登记,假如不可以证实微信应用人是被告方,那麼微信直接证据在法律法规上与案发案子没有联络。
微信应用人的真实身份确定问题,现阶段的司法部门实践主要有四个方式: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图片或微信相册照片的分辨;网络实名、电子数据传出人验证原材料或设备的身份验证;第三方组织即手机经销商腾讯企业的帮助调研。
从上边所讲的四种方式,取决于另一方被告方和第三方技术性的适用多一些,要想自身递交足够充分发挥的微信直接证据并不容易。
(二)微信直接证据的一致性:微信直接证据的一致性取决于微信直接证据的真实度和关联性,由于微信直接证据为偏向生活的精彩片段式纪录,如果不详细很有可能以偏概全,也无法体现被告方的完整性的真正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