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1、若聊天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则聊天证据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2、若聊天记录不满足程序合法、来源合法、手段合法的要求,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聊天记录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种类之一,要求具有三性,即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法院审查核实外,还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做证据应当先明确以下情况:
1.首先是确认双方真实身份,如果双方都承认这一身份,或者从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判断出双方身份的,则可以确认为双方真实内容。
2.对于聊天记录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果是双方现场在网络交谈,并经公证,应该确认数据的有效性。如果是事后采集的证据,则存在做假的可能。但仍然可以通过硬盘数据的原始恢复来判断数据真实,或者经向聊天工具服务商来查询其真实性。当然,如果这也往往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技侦手段取得,普通民事案件一般比较困难。
3.对于聊天记录的时间性问题。一般来说聊天记往往为连续性的,因此聊天记录的审查,应该尽量从全面的角度审查,排除某一方断章取义的做法。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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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手机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当事人使用手机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注意证明聊天双方的主体,聊天信息的完整性和获得聊天信息手段的合法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