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是当事人双方;
2、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方法的合法性;
3、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是否是当事人本人发的消息,以及没有被删除或修改过。
2、确认微信号为当事人本人的微信。
注意:
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2、最好是实名制的微信号,如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3、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
4、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 证据 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 诉讼 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 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 调查取证之前,我们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
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调取; 微信支付: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却向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调取。
2. 凡涉及向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目前可以通过邮寄和调查令两种方式:邮寄:法院可通过司法专递邮寄协助调查函;调查令:也可以通过由法院向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査令前往办理。以上调查结果均会直接邮寄给法院案件承办法官。
3. 凡涉及向财付通公司调取支付账户记录的,由律师持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办理。但是,对支付账号保全冻结的,目前仍需法院工作人员双人双证前往腾讯公司法务部办理;
4. 至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未保存用户的聊天数据,故聊天记录无法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