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出轨聊天记录,不是婚姻法上的4种法定过错,在法律上意义不大,既不能据此判决离婚,也不能凭此要求损害赔偿。唯一有用的,就是在协商财产分割时,本方可以占据道德高地,迫使对方因心中有亏而作出让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外情聊天记录,若满足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规则的,可以作为有效“电子数据证据”来使用。例如,通过自认的方式,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但一般来说,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并不是很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继续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和10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因对方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有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如双方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过于亲密的影像资料。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自己与第三者有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5、周围邻居、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等。
注 明:搜集婚外情出轨有关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无论女方自己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忙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列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这种行为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行为,弄不好会吃“侵权”官司。另外一点是录像、照片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光是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他就真出轨,因为聊天只是口头上胡说八道,人却是在两地。
为什么对象不能接受外遇或者是出轨?一个人如果真的深爱对方,是无法接受对方出轨的。
爱,本来就是一种专属的占有关系,在婚姻中,别瞎扯什么博爱。
一个人如果有很多情人,ta就不会在意自己情人还有没有别的情人,因为ta自己也有很多,所以ta需要的只是享有而非占有。但一个人如果只有一个伴侣,那么ta对伴侣的忠诚度的要求就是极高的,不可能接受这份感情有瑕疵,受玷污,不容这份爱有任何分享——不管是曾经,还是现在。
出轨者是无法理解,自己的行为对对方造成何种伤害的。他们总认为,不就是婚姻中跑偏了一下吗,我回头了不就了事了吗?
你错了,对于那些真正深爱你的人,你的背叛,对ta内在的伤害是一生的,不管ta最后是选择跟你继续过下去,还是离开。
所以,不要去伤害一个真心爱你的人,你不经意的一个自私行为,足够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一个人如果深爱另一个人,当知道对方出轨以后,ta通常第一时间是逼着自己去接受,去原谅,这是因为爱的使然。但是,也恰恰是因为爱,所以,接受或原谅,就变得异常艰难。
就像一个心爱的东西,被弄脏了,你既舍不得扔掉,但又因为太珍爱而无法接受它的污点。
有一句话说的很透彻,如果你真的曾经深爱一个人,那么这个人背叛了你,你最好的选择,还是离开。
离开了,你的功课只需要若干年;不离开,你的功课将可能是一生。
不能!聊天记录最多只能证明精神出轨,没有抓到实际现形就不算真的出轨。
可以只要是存在暧昧语言。所谓出轨证据是指有他们之间暧昧的聊天、照片、录像、录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