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情况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受害人先做一个证据公证,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二、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发表个人言论不应触犯法律底线,微信朋友圈不过是相互了解和熟悉者的“小圈子”,针对一些事情和遭遇,发发牢骚骂骂娘,是不用担心“发酵舆情”乃至“引火烧身”的。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维权程序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 源的。
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
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微信私聊骂人,需要负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律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可作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必须是要广而告之,你这种微信上互骂叫吵架。
网络上的侮辱与现实中的侮辱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侮辱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侮辱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的,可申请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损害名誉难免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进行判决,判决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原告黄钰与被告冯某雨都是年纪三十出头的青年妇女,多年前双方通过朋友介绍相互认识。2015年双方曾有过矛盾纠纷,被告冯某雨一直扬言寻机对原告黄钰打击报复。
2017年12月,在获知原告在县城摆夜摊后,被告即在其微信群里发信息,群聊中声称原告“睡她表弟多年,她表弟家里人骂死了”、“她妈就是去广东睡回来才生的那个黑憋(意指原告)”。还在朋友圈唆使男网友去强奸原告,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
当日晚上,得知被被告辱骂后,原告和家人与被告发生口角。次日,原告到被告店门要跟被告评理,一时冲动才动手打烂被告的广告牌等。事后,公安机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母女愿意赔偿被告财物损失,但被告拒绝对在群里发微信骂话一事承担责任。
今年3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被告冯某雨到庭应诉时则辩称,原告诉称并不属实,被告没有发布原告提供的那些微信聊天记录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诽谤、侮辱、贬低原告的信息,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引发他人对原告声誉的猜测,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侵害了严格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法院遂作出前述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损害名誉难免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治安管理处罚法